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6/1957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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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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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一百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除了第一届下议院应由一百零四位议员组成。
- 第二款 在独立日后的首次人口普查完成后,国会可通过法律修改下议院议员人数。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