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46/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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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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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下議院應由一百位經由選舉而產生的議員所組成,除了第一屆下議院應由一百零四位議員組成。
- 第二款 在獨立日後的首次人口普查完成後,國會可通過法律修改下議院議員人數。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