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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第四十七条:国会议员资格
2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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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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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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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章:联邦
第四节:立法机构
第四十七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四十八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2019
·
1957
第四十七条:国会议员资格
所有定居于联邦的公民,
(a)凡年满三十岁者,皆有资格成为上议院议员;
(b)凡年满十八岁者,皆有资格成为下议院议员,
但依本宪法或依
第四十八条
所制定的任何法律而失去议员资格者则除外。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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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项原文中的“二十一岁”字句由“十八岁”取代。——2019年宪法(修正)法令(A1603)第2节,2019年9月11日生效。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