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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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章:聯邦
第四節:立法機構
第四十七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第四十八條
修正版本:總覽 · 2019 · 1957

第四十七條:國會議員資格

所有定居於聯邦的公民,
  • (a)凡年滿三十歲者,皆有資格成為上議院議員;
  • (b)凡年滿十八歲者,皆有資格成為下議院議員,
但依本憲法或依第四十八條所制定的任何法律而失去議員資格者則除外。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b)項原文中的「二十一歲」字句由「十八歲」取代。——2019年憲法(修正)法令(A1603)第2節,2019年9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