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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5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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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A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五十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8月29日(不含本日)
第五十一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 第一款 若国会任何一个议院有任何议员失去议员资格,则其席位应成为空缺。
  • 第二款 若有失去下议院议员资格者当选进入下议院,或者有失去上议院议员资格者当选或受委进入上议院,又或者国会任何一个议院有任何当选者或受委者违反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则有关选举与任命皆为无效。
  • 第三款 若任何人按第二款即将或可能当选无效,则该人在该选举中的提名即为无效。
  • 第四款 未经当事人同意,无人能有效地获提名为国会任何一个议院的候选人、或受委为上议院议员。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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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