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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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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正副主席与正副议长的薪酬
2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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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58/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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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58
←
第五十七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五十八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
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
有效期:1983年12月16日至今
第五十九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83
·
1957
第五十八条:正副主席与正副议长的薪酬
国会应依法制定上议院主席、副主席、下议院议长及各副议长的薪酬,且上议院主席及下议院议长的薪酬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编辑
]
原文中“副议长”改为“各副议长”。——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10节,1983年12月16日生效。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