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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58/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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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五十八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83年憲法(修正)法令(A566)
有效期:1983年12月16日至今
第五十九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83 · 1957

國會應依法制定上議院主席、副主席、下議院議長及各副議長的薪酬,且上議院主席及下議院議長的薪酬必須由統一基金承擔。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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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中「副議長」改為「各副議長」。——1983年憲法(修正)法令(A566)第10節,1983年12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