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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73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七十二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一章:立法分权
第七十三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七十四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在行使本宪法赋予的立法权时——
  • (a)国会可以为联邦的全部或任何地区制定法律,也可使法律在联邦内外生效;[1]
  • (b)一个州的立法机构可以为该州的全部或任何地区制定法律。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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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不曾修改)


  1.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