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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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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一章:立法分權
第七十三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第七十四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在行使本憲法賦予的立法權時——
  • (a)國會可以為聯邦的全部或任何地區制定法律,也可使法律在聯邦內外生效;[1]
  • (b)一個州的立法機構可以為該州的全部或任何地區制定法律。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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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不曾修改)


  1.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