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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95D/1963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九十五C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八章:婆罗洲各州及新加坡之适用
第九十五D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65年8月9日(不含本日)
第九十五E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81 · 1976 · 1966 · 1963
对于婆罗洲任何一州以及新加坡,第七十六条第四款不适用,该条第一款(b)项也不得使国会就该条第四款提及的任何事项制定法律。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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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本条。——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42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