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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95D/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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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C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八章:婆羅洲各州及新加坡之適用
第九十五D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1]
發布於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65年8月9日(不含本日)
第九十五E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81 · 1976 · 1966 · 1963

第九十五D條:婆羅洲各州及新加坡就土地及地方政府事項於國會統一立法權之豁免

對於婆羅洲任何一州以及新加坡,第七十六條第四款不適用,該條第一款(b)項也不得使國會就該條第四款提及的任何事項制定法律。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新增本條。——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42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制憲的1963年馬來西亞條約、以及英國國會通過的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