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關於宋慶齡病情的公告/第九號
外觀
← | 第八號 |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關於宋慶齡名譽主席病情的公告 (第九號) 1981年5月27日於北京市 |
第十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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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慶齡名譽主席病情繼續惡化。體溫持續在攝氏39度與40度之間。消化道和皮下均有出血。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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