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宋庆龄病情的公告/第九号
外观
← | 第八号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宋庆龄名誉主席病情的公告 (第九号) 1981年5月27日于北京市 |
第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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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庆龄名誉主席病情继续恶化。体温持续在摄氏39度与40度之间。消化道和皮下均有出血。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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