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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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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的通知
1957年10月15日
(一九五七年十月十五日)

上海局,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中央各部委各黨組,中直黨委,國家機關黨委,總政治部(此件可發至縣委和相當於縣級的黨組織):

自反右派鬥爭開始以來,不少地方和部門分別擬定了一些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並要求中央予以審查批准。考慮到鬥爭中的實際需要,中央認為有必要制定一個統一的標準,以免各單位在劃分右派分子的時候有畸輕畸重的地方。現在將經過中央討論通過的《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發給你們,請即下達到一切進行反右派鬥爭的單位,予以認真研究,在劃分右派分子的時候即以此件為標準。同時望注意:

(一)全國反右派鬥爭一般是進行得健康的,所劃的右派分子,一般是適當的,但是也有劃多了和劃少了的情況。而在運動進到深入階段,在切實糾正了溫情主義右傾情緒以後,一些單位把右派的標準放得寬了一些,以至多劃了一部分右派的情況,比較更需要引起注意。無論劃多了或者劃少了,都應該按照正確的標準及時地實事求是地予以改正。但是在右派劃得多了,需要改正的單位,必須注意保護群眾和積極分子的熱情和正義感,不要使人產生「反右派鬥爭過火了」的錯誤印象。有些中右分子有過不利於社會主義的言行,但是不夠右派,如果當作右派鬥爭了,現在不要當眾宣布對他的批判是錯了,因為既有錯誤言行就應該批判。但是應在內部改劃為中右分子,按照中右分子對待,並注意多加教育爭取,到適當時機可以宣布因情節輕微已有悔改,脫掉他們的右派帽子。

(二)為了正確地劃分右派分子,達到既不多劃又不少劃的目的,除了要有適當的標準,還要有適當的審查批准手續。凡是各單位確定為右派分子的名單,必須報告縣一級或縣一級以上的黨的領導機關審查批准。高級知識分子、重要民主人士中的右派分子和其他有特殊情況的右派分子的名單,必須報告省一級或省一級以上的黨的領導機關審查批准。

(三)上級領導機關除必須認真地審查所屬單位上報的右派分子的名單外,還必須教育黨員和群眾十分重視對於實際情況的認真研究和具體分析,力戒浮誇和片面性。同時,還必須經常主動地細心地抽查和調閱所屬單位右派分子的詳細材料,及時糾正其中偏寬偏嚴的錯誤,並且對於極右分子、一般右派分子和中右分子的界限舉出具體的人物和材料作為實例,切實幫助下級掌握正確劃分的標準。

中央
一九五七年十月十五日


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

(一)

凡言論、行動屬於下列性質者,應劃為右派分子:

(1)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城市和農村中的社會主義革命,反對共產黨和人民政府關於社會經濟的基本政策(如工業化、統購統銷等);否定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成就;堅持資本主義立場,宣揚資本主義制度和資產階級剝削。

(2)反對無產階級專政、反對民主集中制。攻擊反帝國主義的鬥爭和人民政府的外交政策;攻擊肅清反革命分子的鬥爭;否定「五大運動」的成就;反對對資產階級分子和資產階級知識分子的改造;攻擊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人事制度和幹部政策;要求用資產階級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教育代替社會主義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教育。

(3)反對共產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領導地位。反對共產黨對於經濟事業和文化事業的領導;以反對社會主義和共產黨為目的而惡意地攻擊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機關和領導人員、污衊工農幹部和革命積極分子、污衊共產黨的革命活動和組織原則。

(4)以反對社會主義和反對共產黨為目的而分裂人民的團結。煽動群眾反對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煽動工人和農民的分裂;煽動各民族之間的分裂;污衊社會主義陣營,煽動社會主義陣營各國人民之間的分裂。

(5)組織和積極參加反對社會主義、反對共產黨的小集團;蓄謀推翻某一部門或者某一基層單位的共產黨的領導;煽動反對共產黨、反對人民政府的騷亂。

(6)為犯有上述罪行的右派分子出主意,拉關係,通情報,向他們報告革命組織的機密。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劃為極右分子:

(1)右派活動中的野心家、為首分子、主謀分子和骨幹分子。

(2)提出反黨反社會主義的綱領性意見,並積極鼓吹這種意見的分子。

(3)進行反黨反社會主義活動特別惡劣、特別堅決的分子。

(4)在歷史上一貫反共反人民,在這次右派進攻中又積極進行反動活動的分子。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錯誤應於批評糾正,但不應劃為右派分子:

(1)在根本立場上並不反對社會主義和黨的領導,而只是對於局部性的工作制度,局部性的不屬於根本原則的政策,工作中的問題,學術性的問題,共產黨的個別組織,個別工作人員表示不滿,提出批評的人,即使意見錯誤,措詞尖銳,也不應劃為右派分子;同樣,在根本立場上並不反對社會主義和黨的領導,而只是在思想意識上有某些錯誤的人,也不應劃為右派分子。

(2)有過類似右派的思想,但是並未發表過或散布過,而且已經認為錯誤、自動檢討出來的人,或者偶然講過類似右派的話,現在已經承認錯誤,而在歷史上一貫不反黨反社會主義的人,不應劃為右派分子。

(3)對於社會主義的經濟政治制度或共產黨的領導發表了錯誤的言論,但是並未積極宣傳,事實證明不是出於敵意,經過指正表示願意轉變的人,不應劃為右派分子。

(4)一度盲目地附和了右派反黨反杜會主義的言行,或者一度被蒙蔽參加了右派小集團,或者一度被右派利用,在了解右派錯誤以後,迅速地站在正確立場,同右派決裂的人,不應劃為右派分子。

(5)歷史上曾經站在反動立場,現在也沒有顯著的轉變,但是在右派進攻時期並未進行反動活動的人,不應劃為右派分子。

(6)凡是界乎右派分子和中右分子之間的疑似分子,在尚未查出足以確定為右派分子的充分材料之前,一概不劃為右派分子,並且不用鬥爭右派分子的方法來對對待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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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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