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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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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的通知
1957年10月15日
(一九五七年十月十五日)

上海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各党组,中直党委,国家机关党委,总政治部(此件可发至县委和相当于县级的党组织):

自反右派斗争开始以来,不少地方和部门分别拟定了一些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并要求中央予以审查批准。考虑到斗争中的实际需要,中央认为有必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以免各单位在划分右派分子的时候有畸轻畸重的地方。现在将经过中央讨论通过的《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发给你们,请即下达到一切进行反右派斗争的单位,予以认真研究,在划分右派分子的时候即以此件为标准。同时望注意:

(一)全国反右派斗争一般是进行得健康的,所划的右派分子,一般是适当的,但是也有划多了和划少了的情况。而在运动进到深入阶段,在切实纠正了温情主义右倾情绪以后,一些单位把右派的标准放得宽了一些,以至多划了一部分右派的情况,比较更需要引起注意。无论划多了或者划少了,都应该按照正确的标准及时地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但是在右派划得多了,需要改正的单位,必须注意保护群众和积极分子的热情和正义感,不要使人产生“反右派斗争过火了”的错误印象。有些中右分子有过不利于社会主义的言行,但是不够右派,如果当作右派斗争了,现在不要当众宣布对他的批判是错了,因为既有错误言行就应该批判。但是应在内部改划为中右分子,按照中右分子对待,并注意多加教育争取,到适当时机可以宣布因情节轻微已有悔改,脱掉他们的右派帽子。

(二)为了正确地划分右派分子,达到既不多划又不少划的目的,除了要有适当的标准,还要有适当的审查批准手续。凡是各单位确定为右派分子的名单,必须报告县一级或县一级以上的党的领导机关审查批准。高级知识分子、重要民主人士中的右派分子和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右派分子的名单,必须报告省一级或省一级以上的党的领导机关审查批准。

(三)上级领导机关除必须认真地审查所属单位上报的右派分子的名单外,还必须教育党员和群众十分重视对于实际情况的认真研究和具体分析,力戒浮夸和片面性。同时,还必须经常主动地细心地抽查和调阅所属单位右派分子的详细材料,及时纠正其中偏宽偏严的错误,并且对于极右分子、一般右派分子和中右分子的界限举出具体的人物和材料作为实例,切实帮助下级掌握正确划分的标准。

中央
一九五七年十月十五日


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

(一)

凡言论、行动属于下列性质者,应划为右派分子:

(1)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城市和农村中的社会主义革命,反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关于社会经济的基本政策(如工业化、统购统销等);否定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坚持资本主义立场,宣扬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剥削。

(2)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民主集中制。攻击反帝国主义的斗争和人民政府的外交政策;攻击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否定“五大运动”的成就;反对对资产阶级分子和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改造;攻击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人事制度和干部政策;要求用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教育代替社会主义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教育。

(3)反对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反对共产党对于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的领导;以反对社会主义和共产党为目的而恶意地攻击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污蔑工农干部和革命积极分子、污蔑共产党的革命活动和组织原则。

(4)以反对社会主义和反对共产党为目的而分裂人民的团结。煽动群众反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煽动工人和农民的分裂;煽动各民族之间的分裂;污蔑社会主义阵营,煽动社会主义阵营各国人民之间的分裂。

(5)组织和积极参加反对社会主义、反对共产党的小集团;蓄谋推翻某一部门或者某一基层单位的共产党的领导;煽动反对共产党、反对人民政府的骚乱。

(6)为犯有上述罪行的右派分子出主意,拉关系,通情报,向他们报告革命组织的机密。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划为极右分子:

(1)右派活动中的野心家、为首分子、主谋分子和骨干分子。

(2)提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纲领性意见,并积极鼓吹这种意见的分子。

(3)进行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特别恶劣、特别坚决的分子。

(4)在历史上一贯反共反人民,在这次右派进攻中又积极进行反动活动的分子。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错误应于批评纠正,但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1)在根本立场上并不反对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而只是对于局部性的工作制度,局部性的不属于根本原则的政策,工作中的问题,学术性的问题,共产党的个别组织,个别工作人员表示不满,提出批评的人,即使意见错误,措词尖锐,也不应划为右派分子;同样,在根本立场上并不反对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而只是在思想意识上有某些错误的人,也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2)有过类似右派的思想,但是并未发表过或散布过,而且已经认为错误、自动检讨出来的人,或者偶然讲过类似右派的话,现在已经承认错误,而在历史上一贯不反党反社会主义的人,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3)对于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制度或共产党的领导发表了错误的言论,但是并未积极宣传,事实证明不是出于敌意,经过指正表示愿意转变的人,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4)一度盲目地附和了右派反党反杜会主义的言行,或者一度被蒙蔽参加了右派小集团,或者一度被右派利用,在了解右派错误以后,迅速地站在正确立场,同右派决裂的人,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5)历史上曾经站在反动立场,现在也没有显著的转变,但是在右派进攻时期并未进行反动活动的人,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6)凡是界乎右派分子和中右分子之间的疑似分子,在尚未查出足以确定为右派分子的充分材料之前,一概不划为右派分子,并且不用斗争右派分子的方法来对对待他们。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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