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在高等學校中指定一批重點學校的決定
中共中央關於在高等學校中指定一批重點學校的決定 作者: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1959年3月22日 |
中共中央關於在高等學校中指定一批重點學校的決定
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一)高等敎育的發展,是我國所極為需要的。但是,在目前師資不足、設備不全、學生來源不多的情況下,高等敎育的大發展,可能招致高等敎育質量的降低。為了旣能發展高等敎育,又能防止平均使用力量,招致高等敎育質量的普遍降低,和為了便於將來逐步提高高等敎育的質量起見,從現有的比較有基礎的高等學校中,指定少數學校,從現在起就採取措施,着重提高敎育質量,是必要的。為此,指定下列十六個高等學校為全國重點學校:
北京大學 清華大學 北京工業學院 中國人民大學 天津大學 北京航空學院 復旦大學 上海交通大學 北京農業大學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西安交通大學 北京醫學院 上海第一醫學院 華東師範大學 北京師範大學 哈爾濱工業大學
(二)上列學校,從現在起,即應着重提高質量,非經中央同意不得再擴大學校規模,不得增加在校學生數目和增設科系。在招生時,應保証新生具有較好的政治條件、文化水平和健康條件。在辦學中仍應遵守精簡機構和勤儉辦學的原則,不得鋪張浪費。
(三)上列重點學校,必須招收和認眞培養研究生,適當地擔負高等學校敎師進修的任務,同其他學校交換敎材、交流敎學經驗等等,以這些方式為提高全國高等敎育的質量服務。
(四)上列重點學校,其領導關係照舊不變。
(五)重點高等學校的名單,供內部掌握,不公開宣布。
校名 | 專業個數 | 每年本科招生數 | 本科最大規模(研究部在外) |
---|---|---|---|
中國人民大學 | 13 | 1400 | 4300 |
北京大學 | 45 | 2000 | 10000 |
復旦大學 | 23 | 1200 | 6000 |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 38 | 1400 | 7000 |
清華大學 | 40 | 2200 | 11000 |
天津大學 | 34 | 1800 | 9000 |
哈爾濱工業大學 | 35 | 1800 | 9000 |
上海交大 | 31 | 1600 | 8000 |
西安交大 | 29 | 1600 | 8000 |
北京工業學院 | 28 | 1410 | 7000 |
北京航空學院 | 30 | 1320 | 6600 |
北京農業大學 | 16 | 770 | 3800 |
北京醫學院 | 5 | 570 | 3400 |
上海第一醫學院 | 3 | 570 | 3400 |
北京師範大學 | 11 | 1400 | 7000 |
華東師範大學 | 11 | 1200 | 4800 |
註:某些院校和某些院校所設尖端專業,需要適當延長學習年限,如果延長,各院校的最大規模也要相應地改變。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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