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在高等学校中指定一批重点学校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在高等学校中指定一批重点学校的决定 作者: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1959年3月22日 |
中共中央关于在高等学校中指定一批重点学校的决定
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一)高等敎育的發展,是我国所極为需要的。但是,在目前师資不足、設备不全、学生来源不多的情况下,高等敎育的大發展,可能招致高等敎育質量的降低。为了旣能發展高等敎育,又能防止平均使用力量,招致高等敎育質量的普遍降低,和为了便于将来逐步提高高等敎育的質量起見,从現有的比較有基础的高等学校中,指定少数学校,从現在起就采取措施,着重提高敎育質量,是必要的。为此,指定下列十六个高等学校为全国重点学校: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工业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 天津大学 北京航空学院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北京农业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北京医学院 上海第一医学院 华东师范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哈尔濱工业大学
(二)上列学校,从現在起,即应着重提高質量,非經中央同意不得再扩大学校規模,不得增加在校学生数目和增設科系。在招生时,应保証新生具有較好的政治条件、文化水平和健康条件。在办学中仍应遵守精簡机构和勤儉办学的原則,不得鋪張浪費。
(三)上列重点学校,必須招收和認眞培养研究生,适当地担負高等学校敎师进修的任务,同其他学校交換敎材、交流敎学經驗等等,以这些方式为提高全国高等敎育的質量服务。
(四)上列重点学校,其領导关系照旧不变。
(五)重点高等学校的名單,供內部掌握,不公开宣布。
校名 | 专业个数 | 每年本科招生数 | 本科最大规模(研究部在外) |
---|---|---|---|
中国人民大学 | 13 | 1400 | 4300 |
北京大学 | 45 | 2000 | 10000 |
复旦大学 | 23 | 1200 | 6000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38 | 1400 | 7000 |
清华大学 | 40 | 2200 | 11000 |
天津大学 | 34 | 1800 | 9000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35 | 1800 | 9000 |
上海交大 | 31 | 1600 | 8000 |
西安交大 | 29 | 1600 | 8000 |
北京工业学院 | 28 | 1410 | 7000 |
北京航空学院 | 30 | 1320 | 6600 |
北京农业大学 | 16 | 770 | 3800 |
北京医学院 | 5 | 570 | 3400 |
上海第一医学院 | 3 | 570 | 3400 |
北京师范大学 | 11 | 1400 | 7000 |
华东师范大学 | 11 | 1200 | 4800 |
注:某些院校和某些院校所设尖端专业,需要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如果延长,各院校的最大规模也要相应地改变。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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