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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在高等学校中指定一批重点学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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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在高等学校中指定一批重点学校的决定
作者: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1959年3月22日

中共中央关于在高等学校中指定一批重点学校的决定

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一)高等敎育的發展,是我国所極为需要的。但是,在目前师資不足、設备不全、学生来源不多的情况下,高等敎育的大發展,可能招致高等敎育質量的降低。为了旣能發展高等敎育,又能防止平均使用力量,招致高等敎育質量的普遍降低,和为了便于将来逐步提高高等敎育的質量起見,从現有的比較有基础的高等学校中,指定少数学校,从現在起就采取措施,着重提高敎育質量,是必要的。为此,指定下列十六个高等学校为全国重点学校: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工业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    天津大学      北京航空学院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北京农业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北京医学院     上海第一医学院   华东师范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哈尔濱工业大学   

(二)上列学校,从現在起,即应着重提高質量,非經中央同意不得再扩大学校規模,不得增加在校学生数目和增設科系。在招生时,应保証新生具有較好的政治条件、文化水平和健康条件。在办学中仍应遵守精簡机构和勤儉办学的原則,不得鋪張浪費。

(三)上列重点学校,必須招收和認眞培养研究生,适当地担負高等学校敎师进修的任务,同其他学校交換敎材、交流敎学經驗等等,以这些方式为提高全国高等敎育的質量服务。

(四)上列重点学校,其領导关系照旧不变。

(五)重点高等学校的名單,供內部掌握,不公开宣布。

附教育部党组关于十六个重点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招生名额及发展规模的意见(简表)
校名 专业个数 每年本科招生数 本科最大规模(研究部在外)
中国人民大学 13 1400 4300
北京大学 45 2000 10000
复旦大学 23 1200 6000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38 1400 7000
清华大学 40 2200 11000
天津大学 34 1800 9000
哈尔滨工业大学 35 1800 9000
上海交大 31 1600 8000
西安交大 29 1600 8000
北京工业学院 28 1410 7000
北京航空学院 30 1320 6600
北京农业大学 16 770 3800
北京医学院 5 570 3400
上海第一医学院 3 570 3400
北京师范大学 11 1400 7000
华东师范大学 11 1200 4800

注:某些院校和某些院校所设尖端专业,需要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如果延长,各院校的最大规模也要相应地改变。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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