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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處理內蒙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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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處理內蒙問題的決定(1967.04.13;中發[67]126號)

一、內蒙軍區的個別領導人二月五日以來,在支左工作中,犯了方向、路線錯誤,嚴重打擊了呼和浩特三司等革命群眾組織,大批逮捕了革命群眾,支持了內蒙黨內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烏蘭夫的代理人王逸倫等人以及他們操縱的保守組織。

內蒙軍區黨委某些同志,不經中央和中央軍委批准,把軍區黨委書記、副政委吳濤同志打成三反分子,停止他的工作,還擅自逮捕已經站在革命群眾方面的自治區黨委書記高錦明、權星垣、康修民等同志,並宣布他們為反革命修正主義分子。這是嚴重的政治錯誤,嚴重的無組織無紀律行為。

至於高錦明、權星垣、康修民等同志,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有過的錯誤,應當接受群眾批評,在鬥爭中改正。

內蒙軍區有些負責人,在中央指出他們的錯誤以後,還採取兩面態度,進行對抗中央的活動。

內蒙古事件主要由王逸倫、王鐸負責,其次由內蒙軍區某些領導人負責。

二、中央決定由原青海省軍區司令員劉賢權同志,擔任內蒙軍區司令員,由吳濤同志任軍區政治委員。以劉賢權、吳濤二同志為首改組內蒙軍區的領導,並對軍區發生的問題,進行處理。

三、成立以劉賢權、吳濤二同志為首的內蒙古革命委員會籌備小組。革命群眾組織的負責人,可以參加籌備小組。自治區黨委高錦明、權星垣、康修民等同志,經過革命群眾同意,也可以參加籌備小組。革命委員會籌備小組,負責籌備建立革命的「三結合」的臨時權力機構,領導內蒙地區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負責處理善後問題,並組織「抓革命、促生產」的班子,把工農業生產和財貿工作管起來。

四、對被打成反革命的革命群眾組織、革命群眾和革命幹部一律平反,被逮捕的一律釋放(包括軍隊內被打擊的革命幹部和戰士)。對韓桐事件的兇手,要依法處理。

五、黨內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烏蘭夫問題,要在內蒙公開揭露。王逸倫實行隔離反省,王鐸應停職檢查,交給群眾鬥爭批判。

六、幫助革命組織恢復和發展,幫助他們活學活用毛主席著作,整頓思想、整頓作風、整頓組織,實現無產階級革命派大聯合。引導他們把鬥爭的矛頭指向黨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對保守組織的群眾要做政治思想工作,不要打擊報復。工農兵革命委員會、無產者革命造反聯合總部這樣的跨行業的上層組織應當解散,有條件參加群眾組織的人,應回到本單位去參加。一律不許武鬥,不許打、砸、搶、抄、抓。

七、結合給被打成「反革命」的革命群眾、革命幹部平反、釋放被捕的革命群眾和革命幹部,進行擁軍愛民,加強軍民團結,嚴防壞人挑撥軍民關係。要向廣大革命群眾宣傳毛主席關於相信和依靠群眾、相信和依靠人民解放軍、相信和依靠幹部大多數的指示。

八、廣泛深入地宣傳中央關於青海問題決定的原則,中央關於安徽問題的決定和批語,中央軍委的十條命令,中共中央一九六七年二月二十一日通知和中央軍委的八條命令。這些文件中規定的原則,要堅決貫徹執行。

來源:北京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秘書廳文化革命聯合接待室編印《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有關文件匯集 (第二集)》, 北京:196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