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工人不要離廠外出串連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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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工人不要離廠外出串連的指示
中發〔66〕532號
1966年10月30日

安徽省委並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區黨委:

十月十六日電悉。

關於工人離廠外出串聯的問題,請按中央《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第十四條和中央九月十四日《關於抓革命促生產的通知》的精神,對工人群眾進行正面教育,要他們聽黨中央的話,聽毛主席的話,堅守生產崗位,不要到廠外去串聯,抓革命、促生產,保證革命、生產雙勝利。

中 央

一九六六年十月三十日


(發至縣團級)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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