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擴大《粉碎林陳反黨集團反革命政變的鬥爭(材料之一)》的發放範圍的通知
中共中央關於擴大《粉碎林陳反黨集團反革命政變的鬥爭(材料之一)》的發放範圍的通知 中發〔1972〕3號 1972年1月13日 |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各大軍區、各省軍區、各野戰軍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領導小組、黨的核心小組:
為了加深對粉碎林陳反黨集團重大意義的理解,深入進行思想和政治路線方面的教育,進一步開展革命大批判,中央決定:
一、將中央專案組整理的《粉碎林陳反黨集團反革命政變的鬥爭(材料之一)》擴大發放範圍。工、礦、企業發至班組,二十人以下的發一份,二十人至四十人的發兩份,四十人以上的發三份;農村發至生產隊,三十戶以下的發兩份,三十戶至五十戶的發三份,五十戶以上的適當增發,居住過分分散的酌情增發,大隊發二至三份;軍隊發至排,每排發兩份;大、專院校和中學,每個教學班發兩份,小學五、六年級,每個教學班發兩份,教職員工平均每十五人左右發一份;商業部門發至班組和營業點,二十人以下的發一份,二十人以上的發兩份:機關發至科、室,大體按每十人左右一份;街道發至居民委員會,大體上按有閱讀能力的每二十人左右發一份。除地、富、反、壞、右和反動資本家外,均可閱讀。
二、各省、市、自治區和地、縣都應認真辦好學習班,培養訓練宣講隊伍。各級領導幹部要認真學好,親自宣講,和群眾一起閱讀學習,開講用會、座談會,並根據文件的精神解答群眾中提出的一些問題,以加深對文件的理解。好的發言稿,請選送中央。
三、文件發至基層後,要指定雙人妥善保管,不許傳抄,不許個人攜帶外出。如有遺失要追究責任,酌予處分。
四、中央將陸續發表這類材料,均照此辦理。
中共中央
一九七二年一月十三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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