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繼續加強對殘存的私營工業、個體手工業和對小商小販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指示
中共中央關於繼續加強對殘存的私營工業、個體手工業和對小商小販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指示 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1958年4月2日 |
(一)
一九五六年全國絕大部分私營工商業和手工業實現了社會主義改造以後,在一九五六年下半年和一九五七年上半年市場商品供應比較緊張的時期,許多地區又自發地出現了一些小型的私營工業、個體手工業和小商小販,其中從事私營工業和個體手工業的大約有七十萬人,從事小商小販的大約也有六、七十萬人。由於開展了反右派鬥爭和全民整風運動,同時也由於市場商品供應情況趨向緩和,這些私營工業的大部分已經登記並實行公私合營,一小部分已經倒閉;個體手工業和小商小販已經有一部分組織起來,許多到城鎮經商的農民已經還鄉生產。這個時期的情況說明了在我國經濟中,對資本主義自發勢力的鬥爭,還是長期的和複雜的。
小型的私營工業、個體手工業和小商小販之所以能夠存在和發展,主要是由於社會主義經濟在目前過渡時,期在某些方面還不能夠完全滿足全國人民的複雜的變化多端的需要;由於社會上目前還有多餘的勞動力需要就業,而在短期內我們還不能完全給以適當的解決;同時,還由於我們在經濟改組工作中和市場管理方面還存在着一些問題和漏洞。這些小型的私營工業、個體手工業和小商小販,有很多是生產經營的方式機動靈活,同廣大人民的生產和生活有着密切的聯繫,對於社會主義工商業和合作社起着一定的補充作用;有些還是社會主義工商業和合作社在相當長時期內所不能完全代替和不必要代替的。但是,它們的生產經營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和資本主義的自發傾向,其中一小部分還是資本主義經濟,在生產經營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違法行為,這就不僅妨害國家對市場的管理和危害消費者的利益,而且影響若干手工業、農業合作社和商業合作組織的鞏固,在不同程度上腐蝕了公私合營和國營企業一些職工的思想意識。這種情況,應當引起我們重視。
(二)
對於殘存的私營工業、個體手工業和小商小販,我們的方針是要將它們一律管理起來,不允許它們未經登記進行非法經營;凡是經過審查允許繼續經營的,必須加強監督和管理,取締它們的投機違法行為,對它們採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做到既能發揮它們對社會主義建設的有益作用,又能限制它們的資本主義的自發傾向,各地應當抓緊目前全民整風這個有利時機,在這些殘存的私營工業、個體手工業和小商小販中間有領導地展開以反對資本主義道路為中心的整風運動,經過大鳴、大放、大爭,在政治上徹底把資本主義搞臭。然後,在這個基礎上,對它們的生產經營,加以審查,區別資本主義性質企業和個體勞動者,分別地有步驟地進行整頓、登記、改造、排擠、淘汰或取締。對它們的挖社會主義企業牆腳和投機違法行為,根據不同情況,按批判從嚴、處理從寬、處理極少數、教育大多數的原則,分別給以警告、悔過、補稅、罰款、沒收、停業以至判刑等不同的處分。對於需要轉業的私營工業、個體手工業和小商小販,應當作妥善的安排。在條件許可的地方,應當積極動員和組織他們下鄉上山,從事農業勞動。
(三)
根據上述方針,我們對資本主義性質的企業、個體手工業和小商小販的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對於資本主義性質的工業,原則上不允許繼續存在,但是應當分別情況,作不同處理。對於有嚴重違法行為或者為國計民生所不需要的,堅決予以取締。對於國計民生雖然需要,但我們能夠代替的,應當採取經濟方法予以代替,並且從稅收、價格、原料供應等方面予以排擠淘汰。對於沒有嚴重違法行為、國計民生需要而我們目前又不能代替的,可以予以登記,發給證照,一般可以實行公私合營。對於他們的違法行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給以適當處理。對於那些退出公私合營企業和手工業合作社的人員,經過批評教育,在他們承認錯誤以後,一般可以允許他們回到原企業工作。
二、對於個體手工業戶,應該加強對它們的領導、管理和改造,在自願的原則下,有計劃地吸收他們參加手工業合作社。對於目前大量存在的個體手工業戶,應當普遍進行一次審查。(1)對於在當地有長期戶口的個體手工業戶(包括修理、服務性的行業),如果確係依靠手工業為生,而且為國民經濟所需要的,可以登記,發給證照。其中有組織成為手工業合作社條件的,應當在自願的原則下,把他們進一步組織起來。但對於適合於個體生產,而不適合於組織集體生產的某些特種手工藝品,則應當允許他們長期進行個體生產。(2)凡是帶有季節性、流動性的適應城市居民特殊需要的農村手藝人(磨剪刀、鋸盆碗等)進城營業時,可以允許。但是對於那些盲目流入城市、準備長期經營一般性手工業的農民,應當動員他們回鄉參加生產。(3)對於家庭副業、失業人員的生產自救組織,如果它們的原料和銷售沒有困難,可以允許他們經營,但不必組織成為手工業合作社。(4)對於小業主和富裕的獨立勞動者的某些違法行為,應該啟發他們自覺地進行檢討,同時在運用資金、增添工人、增加設備以及價格、利潤、工資等方面,加以嚴格控制,限制他們的剝削行為和盲目發展,鼓勵他們將現有的僱傭關係,改變為勞動合夥關係。
三、對於小商小販和行商,應普遍進行一次審查。對於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堅決予以取締。沒有嚴重違法行為的,亦應限制他們的活動範圍在一定的經營地區內。目前還沒有組織起來的小商販,應當進一步把他們組織成合作小組、合作商店或使他們成為國營商業的代購人員和代銷人員。對於農業生產合作社和農民不適當地經營商業的行為,應該加以勸阻和取締。農民自產自銷的商品,僅限於第三類物資,而且不得進行長途運銷。農業合作社、農民經營的手工業副業產品,作為商品在市場出售的時候,應當照章納稅。
四、對於個體手工業者和小商小販的全年收入,應當按照當地實際情況,加以適當控制。(1)個體手工業者的收入水平,一般可以相當於或稍低於當地同行業手工業合作社社員的平均收入。對於某些收入過高的十體戶,應當從原料、加工、訂貨、稅收等方面適當地加以控制。某些有特殊技藝的人員的收入,可以高於一般社員的平均收入。(2)小商小販全年的收入水平,一般可以相當或略低於當地國營商業或供銷合作社營業員的平均工資。對於某些收入過高的,應當在貨源分配、稅收、批零差價、代購代銷手續費和盈餘分配等方面加以控制。對於某些收入過低的,應當從以上幾個方面酌情加以照顧。合作商店所得的純利,除交納所得稅和提存公積金以外,股金分紅部分一般不應該超過銀行定期存款的利息。合作商店的公積金不許分掉,在公積金過多時,可以動員他們拿出一部分投資於地方工業和商業的基本建設。上述所得稅徵收辦法和臨時商業稅稅率的調整辦法,由財政部另行擬定。
(四)
對於殘存的私營工業、個體手工業和對小商小販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是今後相當長時期內一項重要的任務。各級黨委必須足夠認識到這一工作的複雜性,既要積極對它們進行改造;又不能採取簡單粗暴的辦法來處理,應當採取依靠群眾和加強行政管理相結合的辦法,慎重地進行這一方面的工作。各級黨委在接到這一指示後,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定出執行的辦法和步驟,責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同行動,切實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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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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