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縮減農業增產和互助合作發展的五年計劃數字給各大區的指示
中共中央關於縮減農業增產和互助合作發展的五年計劃數字給各大區的指示 1953年3月8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第七屆中央委員會 |
各中央局並轉農村工作部及行政委員會農林局黨組:
關於農業增產的五年計劃數字和互助合作五年的發展計劃數字以及一九五三年這兩項的指標數字,各大區所已經提出者,現在看來都嫌過高。在農業增產方面,不能根據三年恢復時期中每年的增產率來計劃今後五年的增產,因為發展時期的增產要比恢復時期困難得多。證之蘇聯第一個五年計劃的經驗,農業增產的計劃也不能訂得太高。而且我國在第一個五年計劃之內,基本上可以說沒有機器投入農業,農業增產主要還是靠農民群眾積極性與互助合作,靠興修水利與若干新式農具和初步的技術改良。如果計劃一開始就訂得太高,完成不了,將大大傷害幹部和群眾的積極性。因此,中央現正考慮將農業五年計劃増產數字縮減到以一九五二年實產量為基數的百分之三十。其中一九五三年的指標是增產約百分之七。在互助合作方面,計劃訂高了,也勢必發生急躁冒進,貪多貪大,盲目追求高級形式與強迫命令形式主義。目前無論在老區(如華北等地)或新區(如四川等地),均已發生了左傾冒進的嚴重現象,如不立即有效制止,將招致生產的破壞。因此,中央現正考慮將互助合作的發展計劃,五年之內,組織起來的農戶,老區控制在占農村總戶數的百分之八十左右,新區控制在百分之七十左右。其中農業生產合作社老區平均控制在占農村總戶數的百分之四十五左右,新區平均控制在百分之十二左右;常年組新區控制在占農村總戶數的百分之三十左右。以上這兩項數字都是初步擬出的平均數字,望各大區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把你們原定的數字加以壓縮,提出新的計劃數字,在三月二十日以前報告中央,以便匯編新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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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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