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調整管理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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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調整
管理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

1961年1月20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根據黨中央提出的「大權獨攬、小權分散」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根據三年大躍進的經驗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方針,對管理體制的調整,特作如下的暫行規定:

(一)經濟管理的大權應該集中到中央、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區)委三級。最近兩三年內,應該更多的集中到中央和中央局。地區計劃應當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以大區為單位,由中央局進行統一安排。

中央局計委,在中央局各「口」和省(市、自治區)計劃草案的基礎上,綜合平衡,編制計劃草案,國家計委在國務院各「口」和各中央局計劃草案的基礎上,綜合平衡,編制全國計劃草案。

(二)一九五八年以來,各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各部下放給專、縣、公社和企業的人權、財權、商權和工權,放得不適當的,一律收回。

(三)中央各部直屬企業的行政管理、生產指揮、物資調度、幹部安排的權力,統歸中央主管各部。中央局、省(市、自治區)委需要調整時,應當取得中央主管部的同意。

中央各部對直屬企業下達計劃時,應該同時抄送中央局、省(市、自治區)委;中央各部向直屬企業調動幹部和職工時,應該同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區)委事先進行商量。

國防工業一律由國防工委直接領導。過去下放的國防工業企業一律收回。國防工業企業專為民用服務的車間,在安排生產時,應與企業所在地的中央局、省(市、自治區)委洽商。

全國鐵路由鉄道部統一管理,鐵路運輸由鐵道部集中指揮。各級黨委應保証完成鉄道部運輸計劃。

(四)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凡屬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組織平衡的重要物資,均由中央統一管理、統一分配;在計劃內應該調出的物資,各部門、各地方必須服從國家的統一調度。國家按行業分配給各「口」的統配物資和部管物資,由中央主管各「口」負責進行歸口安排。統配物資經國家計委綜合平衡報請中央批准後下達;部管物資由主管部負責平衡,分別報送國家經委和財貿「口」批准下達。中央直屬企業需要的物資分配給主管部,地方企業需要的物資分配給地方。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區)委在保証完成國家計劃的條件下,對物資有權進行必要的調整;但調整中央直屬企業的物資,必須商得主管部門的同意。由地方管理的某些特殊物資,各中央局在本區內可以統一安排;必要的協作供應關係應當繼續保持,已經中斷的應當儘快恢復。

(五)財權必須集中。各級的預算收支必須平衡,不許有赤字預算。切實整頓預算外資金的收支。

企業利潤的留成應按新規定的比例減少。並且只能用於「四項費用」(技術措施、新產品試制、勞保、零星固定資產購置)、「雙革經費」、職工獎金和國家規定的福利開支。各部所提直屬企業的利潤留成數,應向國家計委提出使用計劃,不能自由使用。

加強流動資金和信貸資金的管理。任何地區、任何部門都不得把流動資金用於基本建設,不准把信貸資金用於財政開支,不准向商業部門賒購和挪用商品。

(六)貨幣發行權歸中央。人民銀行應該按期編制貨幣發行計劃和現金出納計劃,經中央批准,嚴格執行。

(七)國家規定的勞動計劃,各部門、各地方不許突破。計劃內規定增加的職工,應當首先在各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各部所屬范圍內進行調劑,不足時,再經勞動部門統一解決。計劃外增加人,必須報經中央批准。各企業,各事業單位不得擅自招收工人。

除國防工業和鐵路職工外,中央各部直屬企業的勞動力,根據國家計劃,統一由中央局、省(市、自治區)委進行地區平衡。中央局、省(市、自治區)委需要由中央各部直屬企業抽調工人時應該商得主管部同意。

(八)所有生產、基建、收購、財務、文教、勞動等各項工作,都必須執行全國一盤棋、上下一本賬的方針,不得層層加碼,都必須集中力量,努力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計劃。

管理體制調整後,地方黨委更要加強對企業的黨的領導,把企業的群眾運動搞得更好。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區)委、中央各部、委黨組,可根據上述原則擬出改進管理體制的具體規定,經中央批准後執行。

(發至省軍級)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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