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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轉發北京市公安局軍事管制委員會三月十八日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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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轉發北京市公安局軍事管制委員會三月十八日布告
中發〔67〕101號
北京市公安局軍事管制委員會
1967年3月18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各大軍區、省軍區黨委,各地革命委員會:

現將北京市公安局軍事管制委員會三月十八日的布告轉發你們參考。各大、中城市如有類似情況,可以參照辦理。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市公安局軍事管制委員會布告

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教導我們:對於反動派,必須「實行專政,實行獨裁,壓迫這些人,只許他們規規矩矩,不許他們亂說亂動。如要亂說亂動,立即取締,予以制裁。」

首都廣大紅衛兵和革命群眾,高舉毛澤東思想偉大紅旗,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把一批堅持反動立場的地、富、反、壞、右分子和社會渣滓遣送回農村監督勞動。這對鞏固無產階級專政具有重大意義。近幾個月來,有些被遣送走的地、富、反、壞、右分子私自返回北京,有的妄圖翻案,無理取鬧,進行破壞活動,擾亂社會秩序。

為了加強對敵人的專政,維護首都的革命秩序,根據廣大革命群眾的要求,特頒發《關於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遣送後返京人員的處理辦法》,希一律遵照執行。


關於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遣送後返京人員的處理辦法
(一九六七年三月十八日)

一、凡被遣送的下列人員,原則上一律不准返回北京,已經回來的應立即返回原遣送地,接受革命群眾監督改造:

(一)堅持反動立場的地、富、反、壞、右分子(包括摘了帽子後表現不好的);

(二)查有實據漏劃的地、富、反、壞、右分子;

(三)表現不好的敵偽軍(連長以上)、政(保長以上)、警(警長以上)、憲(憲兵)、特(特務)分子;

(四)表現不好的反動會道門中的中小道首和職業辦道人員;

(五)表現不好的反動黨團骨幹分子;

(六)堅持反動立場的資本家、房產主;

(七)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和解除管制後表現不好的分子;

(八)貪污盜竊分子,投機倒把分子;

(九)被殺、被關、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堅持反動立場的家屬;

(十)有流氓、盜竊犯罪行為,屢教不改的分子。

原來依靠上述十種人生活的家屬子女,已回北京的,一般也應動員他們返回原遣送地。少數確有正當理由,在京又有親屬撫養的,也可以不回原遣送地。已在遷入地安家落戶的,就不要再回北京。

二、被遣送後返京的人員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在本市給予安置:

(一)不屬於第一條中所列十種人的人員,已經返京的,應予落戶。原來在機關、廠礦、企業、學校內部的,由原單位妥善安置;

(二)十種人中,被遣送去沿海、沿邊地區和國防要地,已經返京的,可予落戶;

      上述兩類人,已在遷入地安家落戶的,就不要再返回北京;

(三)十種人中,年老病殘,不能單獨生活,原籍無依靠,北京又有人贍養的,以及個別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予落戶。

三、那些人可以在本市安置,應由原單位的或街道的革命群眾組織提出意見,經有關行政領導和公安機關審查批准。

四、應該返回遣送地的人員,必須立即離京;違者由革命群眾組織和公安機關強制遣送。

    無理取鬧和有破壞活動的,根據情節依法處理。

五、凡遣送到本市各縣的,當地基層幹部和革命群眾應當顧全大局,做好遣送回鄉人員的安置工作,不要讓他們返回市區。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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