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2月24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根據本市撤區建鎮的實際,向市委呈送了關於鄉鎮行政區劃調整中有關人代會和選舉等問題意見的報告。1992年3月4日,中共貴池市委以貴發〔1992〕2號文件批轉了這個報告,並要求各鄉、鎮黨委和市直有關部門黨組織遵照執行。
市人大常委會黨組的《意見》全文如下:
市委:
根據省委皖〔1992〕8號文件《批准省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鄉鎮行政區劃調整中有關人代會和選舉等問題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鄉鎮行政區劃調整中有關人代會等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池州鎮在撤前,應召開一次鎮人民代表大會。經原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幹部的變動,可不再向人代會辦理辭職手續;鎮人大的檔案與鎮黨委、政府的檔案同時辦理清理移交手續。
二、部分撤鄉建鎮的鎮級人民代表大會屆次,要同原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屆次連續計算。其政權機關繼續行使職權。劃人的行政村(選區)原鄉人大代表不能成為劃入鎮的人大代表,但可以列席劃入鎮的人代會。考慮即將換屆,不再重新補選代表,待一丸九三年換屆時統一按省選舉實施細則規定的名額和程序進行選舉。
三、池陽、秋浦兩辦事處設人大聯絡組,配組長一人,今後上級如有新的規定,再作調整。
四、鄉鎮人大主席團設專職或兼職常務主席,與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同級待遇。新進的鄉鎮人大主席團常務主席應經鄉鎮人代會選舉產生。不是本級人大代表的在召開人代會前,應按法定程序補選為本級人大代表。各鄉鎮人大主席團,有條件的應配專職工作人員,沒有條件的可明確兼職工作人員。
五、鄉鎮人民政府經人代會選舉的領導幹部的工作變動,應向人大辦理辭職手續,新進的正副鄉鎮長,應按法定程序選舉產生。
六、各鄉鎮人代會,要在一九九二年四月上旬召開。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准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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