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2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根据本市撤区建镇的实际,向市委呈送了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有关人代会和选举等问题意见的报告。1992年3月4日,中共贵池市委以贵发〔1992〕2号文件批转了这个报告,并要求各乡、镇党委和市直有关部门党组织遵照执行。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全文如下:
市委:
根据省委皖〔1992〕8号文件《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有关人代会和选举等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有关人代会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池州镇在撤前,应召开一次镇人民代表大会。经原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干部的变动,可不再向人代会办理辞职手续;镇人大的档案与镇党委、政府的档案同时办理清理移交手续。
二、部分撤乡建镇的镇级人民代表大会届次,要同原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连续计算。其政权机关继续行使职权。划人的行政村(选区)原乡人大代表不能成为划入镇的人大代表,但可以列席划入镇的人代会。考虑即将换届,不再重新补选代表,待一丸九三年换届时统一按省选举实施细则规定的名额和程序进行选举。
三、池阳、秋浦两办事处设人大联络组,配组长一人,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再作调整。
四、乡镇人大主席团设专职或兼职常务主席,与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同级待遇。新进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应经乡镇人代会选举产生。不是本级人大代表的在召开人代会前,应按法定程序补选为本级人大代表。各乡镇人大主席团,有条件的应配专职工作人员,没有条件的可明确兼职工作人员。
五、乡镇人民政府经人代会选举的领导干部的工作变动,应向人大办理辞职手续,新进的正副乡镇长,应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六、各乡镇人代会,要在一九九二年四月上旬召开。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准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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