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〇年國庫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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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行政法規已於2001年被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宣布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〇年國庫券條例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0年5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9號宣布廢止

第一條 為了集中社會資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決定發行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

第二條 國庫券的發行對象是: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國庫券發行的數額為五十五億元。

第四條 國庫券本金的償還期為三年,從1993年7月1日起一次償還。

第五條 國庫券的利率為年息14%。

國庫券從當年7月1日起計算。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六條 國庫券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票面額分為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五種。

第七條 國庫券從當年6月10日開始發行,11月30日結束。

第八條 國庫券發行實行認購的辦法。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戶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認購,並應當按期完成認購任務。

第九條 國庫券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銀行、財政、郵政部門多渠道辦理。

第十條 國庫券可以轉讓,但不得作為貨幣流通。國庫券轉讓的具體事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發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 對偽造國庫券或者破壞國庫券信譽者,依法懲處。

第十三條 購買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第十四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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