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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〇年特種國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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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行政法規已於2001年被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宣布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〇年特種國債條例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0年5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9號宣布廢止

第一條 為了籌集資金,支援國家建設,促進經濟協調發展,決定發行1990年特種國債。

第二條 特種國債的發行對象是:經濟條件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金融機構、企業主管部門、事業單位、部隊、機關和社會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養老基金管理機構、待業保險基金管理機構。

第三條 特種國債發行的數額為45億元。

第四條 特種國債本金的償還期為5年,從交款之日起滿5年後一次償還。

特種國債的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五,從交款之日開始計息。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五條 中央單位、部隊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認購任務,由財政部分配。

地方單位的認購任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對分配的認購任務,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

第六條 特種國債從當年6月10日開始發行,11月30日結束。

第七條 特種國債統一採取收款單形式發行,其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各地財政部門組織辦理。

特種國債收款單,可以記名、掛失,不得作為貨幣流通。

第八條 特種國債,除向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養老基金管理機構、待業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行的以外,可以向銀行抵押貸款。

第九條 購買特種國債的利息收入免徵所得稅。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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