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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196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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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1965年1月於北京市
(在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
1975年

第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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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一號

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一九六五年一月三日選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現公告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 宋慶齡

董必武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主席團
一九六五年一月三日於北京


第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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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二號

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一九六五年一月三日選出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現公告如下:

委員長 朱 德

副委員長 彭 真 劉伯承 李井泉 康 生 郭沫若 何香凝

黃炎培 陳叔通 李雪峰 徐向前 楊明軒 程 潛

賽福鼎 林 楓 劉寧一 張治中 阿沛·阿旺晉美

周建人秘書長 劉寧一(兼)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主席團
一九六五年一月三日於北京


第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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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三號

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一九六五年一月三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周恩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主席團
一九六五年一月三日於北京


第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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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四號

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一九六五年一月三日選舉楊秀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主席團
一九六五年一月三日於北京


第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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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五號

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一九六五年一月三日選舉張鼎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主席團
一九六五年一月三日於北京


第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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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六號

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一九六五年一月三日選出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現將名單公告如下:馬純古 王世泰 王崑崙 王淦昌 王維舟 區棠亮貝時璋 鄧初民 鄧穎超 孔 原 古大存 盧 漢帥孟奇 葉劍英 葉渚沛 史 良 劉長勝 劉亞雄劉瀾波 莊希泉 許廣平 朱良才 華羅庚 嚴濟慈李 達 李延祿 楊之華 楊至成 楊尚昆 楊蘊玉吳玉章 吳有訓 吳冷西 吳耀宗 張雲逸 張 蘇張經武 張難先 張 鋆 陳少敏 陳劭先 陳其尤陳其瑗 陳奇涵 陳 垣 邵力子 武新宇 范文瀾茅以升 林蘭英 林巧稚 林鏘雲 羅叔章 羅 瓊竺可楨 季 方 周 禮 周純全 周叔弢 孟繼懋施復亮 趙九章 趙壽山 趙忠堯 趙毅敏 南漢宸胡子昂 胡喬木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俞靄峰郭 建 唐生智 錢崇澍 錢 瑛 徐子榮 徐立清徐 冰 徐特立 梁思成 章士釗 蕭勁光 梅龔彬曹孟君 龔飲冰 童第周 曾 志 謝扶民 謝南光彭紹輝 韓 光 粟 裕 蔡廷鍇 蔡 暢 熊克武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主席團
一九六五年一月四日於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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