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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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編輯]第221號
根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已經1997年5月7日國務院第56次常務會議通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公布。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界線文字表述
總理李鵬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
[編輯]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界線文字表述
[編輯]區域界線由陸地部分和海上部分組成。
一、陸地部分
陸地部分由以下三段組成:
(一)沙頭角鎮段
1.由沙頭角碼頭底部東角(1號點,北緯22°32′37.21″,東經114°13′34.85″)起至新樓街東側並行的排水溝入海口處,再沿排水溝中心線至該線與中英街中心線的交點(2號點,北緯22°32′45.42″,東經114°13′32.40″);
2.由2號點起沿中英街中心線至步步街與中英街兩街中心線的交點(3號點,北緯22°32′52.26″,東經114°13′36.91″);
3.由3號點起以直線連接沙頭角河橋西側河中心橋墩底部的西端(4號點,北緯22°32′52.83″,東經114°13′36.86″)。
(二)沙頭角鎮至伯公坳段
由4號點起沿沙頭角河中心線逆流而上經伯公坳東側山谷谷底至該坳鞍部中心止(5號點,北緯22°33′23.49″,東經114°12′24.25″)。
(三)伯公坳至深圳河入海段
由伯公坳鞍部起沿該坳西側主山谷谷底至深圳河伯公坳源頭,再沿深圳河中心線直至深圳灣(亦稱后海灣) 河口處止。
深圳河治理後,以新河中心線作為區域界線。
二、海上部分
海上部分由以下三段組成:
(一)深圳灣海域段
由深圳河入海口起,沿南航道中央至84號航燈標(亦稱「B」號航燈標)(6號點,北緯22°30′36.23″,東經113°59′42.20″),再與以下兩點直線連成:
1.深圳灣83號航燈標(亦稱「A」號航燈標)(7號點,北緯22°28′20.49″,東經113°56′52.10″);
2.上述7號點與內伶仃島南端的東角咀的聯線與東經113°52′08.8″經線的交點(8號點,北緯22°25′43.7″,東經113°52′08.8″)。
(二)南面海域段
由8號點起與以下13點直線連成:
1.由8號點沿東經113°52′08.8″經線向南延伸至北緯22°20′處(9號點,北緯22°20′,東經113°52′08.8″);
2.大澳北面海岸線最突出部向西北1海里處(10號點,北緯22°16′23.2″,東經113°50′50.06″);
3.大澳西面海岸線最突出部向西北1海里處(11號點,北緯22°16′03.8″,東經113°50′20.4″);
4.雞公山西南面海岸線最突出部向西北1海里處(12號點,北緯22°14′21.4″,東經113°49′35.0″);
5.大嶼山雞翼角西面海岸線最突出部向西1海里處(13號點,北緯22°13′01.4″,東經113°49′01.6″);
6.大嶼山分流角西南面海岸線最突出部向西南1海里處(14號點,北緯22°11′01.9″,東經113°49′56.6″);
7.索罟群島大鴉洲南面海岸線最突出部與大蜘洲銀角咀北面海岸線最突出部間的中點(15號點,北緯22°08′33.1″,東經113°53′47.6″);
8.索罟群島頭顱洲南面海岸線最突出部向南1海里處(16號點,北緯22°08′12.2″,東經113°55′20.6″);
9.以索罟群島頭顱洲南面海岸線最突出部為中心之1海里半徑與北緯22°08′54.5″緯線在東面的交點(17號點,北緯22°08′54.5″,東經113°56′22.4″);
10.以蒲台群島墨洲西南面海岸線最突出部為中心之1海里半徑與北緯22°08′54.5″,緯線在西面的交點(18號點,北緯22°08′54.5″,東經114°14′09.6″);
11.蒲台島南角咀正南1海里處(19號點,北緯22°08′18.8″,東經114°15′18.6″);
12.以蒲台島大角頭東南面海岸線最突出部為中心之1海里半徑與北緯22°08′54.5″緯線在東面的交點(20號點,北緯22°08′54.5″,東經114°17′02.4″);
13.北緯22°08′54.5″,東經114°30′08.8″(21號點)。
(三)大鵬灣海域段
由21號點與以下10點和1號點直線連成:
1.北緯22°21′54.5″,東經114°30′08.8″(22號點);
2.大鹿灣北面海岸線最突出部至石牛洲導航燈間的中點(23號點,北緯22°28′07.4″,東經114°27′17.6″);
3.水頭沙西南海岸線最突出部至平洲島更樓石間的中點(24號點,北緯22°32′41.9″,東經114°27′18.5″);
4.秤頭角至平洲島的洲尾角間的中點(25號點,北緯22°33′43.2″,東經114°26′02.3″);
5.背仔角海岸線最突出部至白沙洲北面海岸線最突出部間的中點(26號點,北緯22°34′06.0″,東經114°19′58.7″);
6.正角咀海岸線最突出部至吉澳雞公頭東面海岸線最突出部間的中點(27號點,北緯22°34′00.0″,東經114°18′32.7″);
7.塘元涌海岸線最突出部至吉澳北面海岸線最突出部間的中點(28號點,北緯22°33′55.8″,東經114°16′33.7″);
8.恩上南小河入海口處至長排頭間的中點(29號點,北緯22°33′20.6″,東經114°14′55.2″);
9.官路下小河入海口處至三角咀間的中點(30號點,北緯22°33′02.6″,東經114°14′13.4″);
10.1號點正東方向至對岸間的中點(31號點,北緯22°32′37.2″,東經114°14′01.1″)。
註:上述坐標值採用WGS84坐標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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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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