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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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國令第222號
1997年7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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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編輯]

第222號

現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編輯]

國務院決定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上繳,並按照下款規定的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成比例分別入庫,年終不再結算。」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修改前的條文

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年終按照下款規定的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成比例,單獨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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