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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拿馬共和國政府關於巴拿馬駐香港經濟貿易臨時辦事處改為巴拿馬駐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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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拿馬共和國政府關於巴拿馬共和國駐香港領事機構地位問題的臨時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拿馬共和國政府關於巴拿馬駐香港經濟貿易臨時辦事處改為巴拿馬駐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的協定
1997年12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拿馬共和國政府就巴拿馬駐香港經濟貿易臨時辦事處改為巴拿馬駐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自一九九八一月一日起,巴拿馬駐香港經濟貿易臨時辦事處改為巴拿馬駐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

二、「辦事處」主要職責為促進雙方在貿易、文化、旅遊等領域的發展與合作交流。

三、「辦事處」可以巴拿馬共和國駐菲律賓馬尼拉總領事館名義行使下列領事職能:

(一)為駐在國和第三國公民頒發籤證;

(二)辦理本國官員、普通護照的換發、補發、延期和加注等事項;

(三)辦理公證、認證事宜。

(四)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處理海事事務。

辦理上述事宜時,簽發地一律填寫馬尼拉。

四、「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規定(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和規定),不得從事與其設立目的和職能不相符的活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其有關法律和規定,為「辦事處」履行公務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辦事處」不受侵犯或損害。

六、本協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本協定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在紐約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

秦 華 孫
(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常駐聯合國代表

巴拿馬共和國政府
代表

萊昂納多·甘
(簽字)
巴拿馬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常駐日內瓦聯合國辦事處代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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