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关于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临时办事处改为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协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关于巴拿马共和国驻香港领事机构地位问题的临时安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关于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临时办事处改为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协定 1997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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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就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临时办事处改为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八一月一日起,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临时办事处改为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
二、“办事处”主要职责为促进双方在贸易、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发展与合作交流。
三、“办事处”可以巴拿马共和国驻菲律宾马尼拉总领事馆名义行使下列领事职能:
(一)为驻在国和第三国公民颁发签证;
(二)办理本国官员、普通护照的换发、补发、延期和加注等事项;
(三)办理公证、认证事宜。
(四)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处理海事事务。
办理上述事宜时,签发地一律填写马尼拉。
四、“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和规定),不得从事与其设立目的和职能不相符的活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办事处”履行公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办事处”不受侵犯或损害。
六、本协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在纽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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