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3號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3號 ——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2010年11月1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發布 根據2016年12月23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6〕24號)修訂)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以提供必要的補充信息,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如果認為必要,註冊會計師可以在審計報告中提供補充信息,以提醒使用者關注下列事項:
(一)儘管已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或披露,但對使用者理解財務報表至關重要的事項;
(二)未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或披露,但與使用者理解審計工作、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或審計報告相關的事項。
第三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及其應用指南針對註冊會計師如何確定關鍵審計事項以及如何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作出了規定並提供了指引。如果審計報告中包含關鍵審計事項部分,本準則規範了關鍵審計事項和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在審計報告中提供的補充信息之間的關係。
第四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及其應用指南針對審計報告中與持續經營相關的溝通作出了規定並提供了指引。《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註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及其應用指南針對審計報告中與其他信息相關的溝通作出了規定並提供了指引。
第五條 本準則附錄1和附錄2列示的其他審計準則,對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提出具體要求。在這些情況下,本準則對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格式的要求同樣適用。
第二章 定義
[編輯]第六條 強調事項段,是指審計報告中含有的一個段落,該段落提及已在財務報表中恰當列報或披露的事項,且根據註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該事項對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財務報表至關重要。
第七條 其他事項段,是指審計報告中含有的一個段落,該段落提及未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或披露的事項,且根據註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該事項與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審計工作、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或審計報告相關。
第三章 目標
[編輯]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的目標是,在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後,如果根據職業判斷認為有必要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通過明確提供補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關注下列事項:
(一)儘管已在財務報表中恰當列報或披露,但對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財務報表至關重要的事項;
(二)未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或披露,但與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審計工作、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或審計報告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要求
[編輯]第一節 審計報告中的強調事項段
[編輯]第九條 如果認為有必要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關注已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或披露,且根據職業判斷認為對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財務報表至關重要的事項,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
(一)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該事項不會導致註冊會計師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二)當《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適用時,該事項未被確定為在審計報告中溝通的關鍵審計事項。
第十條 如果在審計報告中包含強調事項段,註冊會計師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將強調事項段作為單獨的一部分置於審計報告中,並使用包含「強調事項」這一術語的適當標題;
(二)明確提及被強調事項以及相關披露的位置,以便能夠在財務報表中找到對該事項的詳細描述。強調事項段應當僅提及已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或披露的信息;
(三)指出審計意見沒有因該強調事項而改變。
第二節 審計報告中的其他事項段
[編輯]第十一條 如果認為有必要溝通雖然未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或披露,但根據職業判斷認為與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審計工作、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或審計報告相關的事項,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其他事項段:
(一)未被法律法規禁止;
(二)當《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適用時,該事項未被確定為在審計報告中溝通的關鍵審計事項。
第十二條 如果在審計報告中包含其他事項段,註冊會計師應當將該段落作為單獨的一部分,並使用「其他事項」或其他適當標題。
第三節 與治理層的溝通
[編輯]第十三條 如果擬在審計報告中包含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註冊會計師應當就該事項和擬使用的措辭與治理層溝通。
附錄1:其他審計準則對強調事項段的具體要求
[編輯]下列審計準則要求註冊會計師在特定情況下在審計報告中包含強調事項段,但其規定並不影響本準則的普遍適用性。
1.《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第十九條第(二)項;
2.《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後事項》第十五條第(二)項和第十九條;
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對按照特殊目的編制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十五條。
附錄2:其他審計準則對其他事項段的具體要求
[編輯]下列審計準則要求註冊會計師在特定情況下在審計報告中包含其他事項段,但其規定並不影響本準則的普遍適用性。
1.《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後事項》第十五條第(二)項和第十九條;
2.《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比較信息:對應數據和比較財務報表》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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