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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文化部關於發布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並從1956年2月1日起實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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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文化部關於發布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並從1956年2月1日起實施的通知
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文化部
1955年12月2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56年/第2號

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文化部關於發布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並從1956年2月1日起實施的通知

1955年12月22日

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根據全國文字改革會議討論的意見,已經把第一批異體字整理完畢,我們現在隨文發布㊀。並且決定從1956年2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從實施日起,全國出版的報紙、雜誌、圖書一律停止使用表中括弧內的異體字。但翻印古書須用原文原字的,可作例外。一般圖書已經製成版的或全部中分冊尙未出完的可不再修改,等重排再版時改正。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用的打字機字盤中的異體字應當逐步改正。商店原有牌號不受限制。停止使用的異體字中,有用作姓氏的,在報刋圖書中可以保留原字,不加變更,但只限於作為姓用。以上通知,請即分別下達有關部門執行。


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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