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專報〔2022〕第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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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長期
簽發人:陳一新
審閱人:白少康
郭聲琨同志: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報來《關於被告人方斌尋釁滋事案有關情況的請示》和《關於被告人方斌尋釁滋事案的補充報告》,我們徵求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湖北省委政法委的意見,就方斌尋釁滋事案依法處理有關問題形成了一致意見,現報告如下:
據最高人民法院報告,被告人方斌(現年59歲)
(內容缺失)
功頑固分子,2001 年、2004年先後兩次被勞動教養)於2020年2月在湖北省武漢市家中,編造關於武漢新冠肺炎疫情的虛假信息,書寫非法標語,接受境外媒體電話視頻採訪。利用手機錄製視頻,發表新冠肺炎疫情源自暴政、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共產黨的領導等一系列不實、非法言論,並通過翻牆軟件登陸境外網站發布上述言論和視頻,呼籲、鼓動網民轉發,在該網站引起大量觀看和評論,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和網絡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湖北省公安機關經請示公安部後對方斌以尋釁滋事罪立案,其後方斌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逮捕、起訴。湖北省有關部門經多次做工作,目前方斌仍不認罪悔罪。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法院研究認為,被告人方斌的行為不是典型的尋釁滋事罪,更符合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考慮到其發布視頻集中在2020年2月武漢因新冠肺炎疫情被封城期間,內容主要是借疫情攻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其還接受美聯社、德國電視二台、日本 NHK 電視台等多家境外媒體採訪,對其刑事處理應防止被敵對勢力所利用,藉機攻擊我「迫害打壓公布武漢新冠肺炎疫情真相的公民」。鑒此,按照政治問題非政治化處理的原則,為達到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可就方斌發布非法言論中編造虛假信息內容認定其構成尋釁滋事罪。綜合考慮其犯罪性質、犯罪後果及目前仍不認罪悔罪等因素,擬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已要求湖北法院做好「三
(內容缺失)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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