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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专报〔2022〕第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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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政委转办〔2022〕第119号 中央政法委专报
关于被告人方斌寻衅滋事案依法处理
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

〔2022〕第164号

机密☆长期


签发人:陈一新

审阅人:白少康


郭声琨同志: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报来《关于被告人方斌寻衅滋事案有关情况的请示》和《关于被告人方斌寻衅滋事案的补充报告》,我们征求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湖北省委政法委的意见,就方斌寻衅滋事案依法处理有关问题形成了一致意见,现报告如下:


据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被告人方斌(现年59岁)


(内容缺失)


功顽固分子,2001 年、2004年先后两次被劳动教养)于2020年2月在湖北省武汉市家中,编造关于武汉新冠肺炎疫情的虚假信息,书写非法标语,接受境外媒体电话视频采访。利用手机录制视频,发表新冠肺炎疫情源自暴政、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共产党的领导等一系列不实、非法言论,并通过翻墙软件登陆境外网站发布上述言论和视频,呼吁、鼓动网民转发,在该网站引起大量观看和评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网络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湖北省公安机关经请示公安部后对方斌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其后方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起诉。湖北省有关部门经多次做工作,目前方斌仍不认罪悔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法院研究认为,被告人方斌的行为不是典型的寻衅滋事罪,更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考虑到其发布视频集中在2020年2月武汉因新冠肺炎疫情被封城期间,内容主要是借疫情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还接受美联社、德国电视二台、日本 NHK 电视台等多家境外媒体采访,对其刑事处理应防止被敌对势力所利用,借机攻击我“迫害打压公布武汉新冠肺炎疫情真相的公民”。鉴此,按照政治问题非政治化处理的原则,为达到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可就方斌发布非法言论中编造虚假信息内容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犯罪后果及目前仍不认罪悔罪等因素,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已要求湖北法院做好“三

(内容缺失)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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