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組織條例 (民國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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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組織條例 (民國35年) 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7年3月13日(非現行條文)
1948年3月13日
1948年3月26日
公布於民國37年3月26日

中華民國 35 年 9 月 28 日 制定18條
中華民國 35 年 10 月 14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9條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2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5 日 廢止19條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7 日公布

第一條

  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隸屬於衛生部,掌理生物學製品化學藥品及衛生器材之實驗之製造事宜。

第二條

  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設左列各組室:
  一、藥學組。
  二、生物組。
  三、化學組。
  四、病毒組。
  五、器材組。
  六、營業組。
  七、購運組。
  八、秘書室。

第三條

  藥學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特效藥品之實驗及製造事項。
  二、關於臟器內分泌製品之實驗及製造事項。
  三、關於藥理學之研究及實驗事項。
  四、關於化學療法之研究及實驗事項。
  五、關於血漿靜脈注射液之實驗採集貯製及配發事項。

第四條

  生物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各種診斷菌液之實驗及製造事項。
  二、關於抗生品之共同研究實驗及製造事項。
  三、關於菌種之檢定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血清及抗毒素之實驗及製造事項。
  五、關於毒素類及免疫測定液之實驗及製造事項。
  六、關於菌苗之實驗及製造事項。

第五條

  化學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衛生醫療應用之化學藥品製造事項。
  二、關於抗生品之研究實驗及製造事項。
  三、關於維生素及人工合成營養品之實驗及製造事項。
  四、關於合成化學原料之實驗及製造事項。

第六條

  病毒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牛痘苗之實驗及製造事項。
  二、關於狂犬疫苗之實驗及製造事項。
  三、關於斑疹傷寒等疫苗之實驗及製造事項。
  四、關於獸用病毒疫苗及血清之實驗及製造事項。

第七條

  器材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衛生用具之製造及實驗事項。
  二、關於醫療器械之製造及實驗事項。
  三、關於化學玻璃儀器之製造及實驗事項。
  四、關於敷料之製造及實驗事項。
  五、其他有關衛生器材事項。

第八條

  營業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製品之包裝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製品之配售及推銷事項。
  三、關於市場需要製品之調查事項。

第九條

  購運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製造用原料及物料之採購事項。
  二、關於製造用原料及物料之運輸事項。
  三、關於製品之運輸事項。
  四、關於運輸工作之管理事項。

第十條

  秘書室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及撰擬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及檔案保管事項。
  三、關於出納財產保管及圖書管理事項。
  四、關於庶務事項。
  五、關於不屬各組事項。

第十一條

  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一人,協助處長處理事務。

第十二條

  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置技師八人至十四人,主任七人,其中五人由技師兼任。秘書三人,技術員十六人至二十人,事務員六人至八人,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技術佐理員二十人至三十人,並得用助理員及雇員各二十人至三十人。

第十三條

  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人員之任用,衛生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得呈准衛生部延聘專家為顧問。
  前項顧問為名譽職。

第十五條

  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於必要時,得分設實驗廠,其組織規程由衛生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六條

  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佐理員三人至七人,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十七條

  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助理員一人或二人,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八條

  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呈請衛生部核定之。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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