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思堂集/卷七
雜著
[編輯]喪服經、傳、註、疏通攷
[編輯]斬衰章。
[編輯]《傳》曰:「一溢米。」註曰〈鄭註〉:「二十兩曰『溢』,爲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射慈同鄭義,王肅、劉逵、袁準、孔衍、葛洪皆云:「滿手曰溢。」
謹按王、劉等說,恐得之。
《傳、雜記》曰:「大夫爲其父母兄弟之未爲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士〈註曰:「士謂大夫庶子爲士者也。」疏曰:「若大夫適子,雖未爲士,猶服大夫之服。」〉爲其父母兄弟之爲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大夫之適子,服大夫之服。大夫之庶子爲大夫則爲其父母服大夫服,其位與未爲大夫者齒。」
謹按註疏,皆依傳文解之。王肅云:「三年之喪,自天子以下無等,春秋之時,尊者尙輕簡,喪服禮制遂壞。」又云:「大夫與士異者,大夫以上,斂時弁絰,士冠素委貌也。」疏以王說爲不通,《通解補》註曰「父母之喪,自天子達於士,一也」,而記禮者之言乃如此,當以王肅之言爲正。
《春秋傳》曰:「齊晏桓子卒,晏嬰麤衰斬。」註曰:「麤衰斬,其縷在齊、斬之間,縷如三升半,而三升不緝也。斬衰以三升爲正,微細則屬於麤也。」疏曰:「麤卽齊也。斬衰三升,麤衰四升,其布在三升、四升之間。縷之麤如三升半,而計縷惟三升也。」
按晏平仲麤衰枕草,與士喪禮異,而其室老曰「非大夫之禮也」,平仲曰:「唯卿爲大夫。」〈言己位卑,不得服大夫爲父之服。〉曾子問於孔子,孔子曰:「晏平仲,可謂能辟害也。」〈言惡直己以斥時失禮,遜辭以避害。〉以此觀之,當時大夫喪禮之尙輕簡可知矣。
《傳》曰:「何如而可以爲人後?支子,可也。」疏曰:「支子可也者,以其他家適子當家自爲小宗,當收斂五服之內,不得後他。故取支子。」
按此恐指從父兄弟以外之親之子而言。若同父母親兄弟,其兄主父母之祭,而無子,則取其弟第一子爲後,於義恐無害。蓋其弟方宗其兄而生存也,則其子不得爲小宗當家者也。若其弟已死,而其子已爲其父主喪祭者,則亦不可取而爲後也。此禮律所未著,當問於知者。
《傳》曰:「爲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疏曰:「所後者之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於爲後者,爲外祖父母及舅與內兄弟。」
按疏說如此,而下不杖期章世父母、叔父母條補傳曰「爲人後者爲所後者之昆弟」,豈補傳者之意,以疏說爲失子夏本義歟?
若曰「疏說固是,而姑以意推之,補入所後家叔父母之服」雲爾,則恐未安。何者?若於註疏之下,補以註腳,推明其義則可也,而今乃特列於傳記之間,則無乃近於自我作經之義乎?
故愚意以爲:補傳者以子夏所謂「昆弟」,爲所後者之昆弟,昆弟之子,爲所後者之昆弟之子,故不從疏說,而就不杖期章,載之如此爾。
若果以義推之而補其闕,則子夏所不擧期、功、緦麻之服非一二,而其不補入於各章者何也?此其於本文之外,不敢自以意著一字故也。若使假其名而增其例,因一辭而取二義,則又未安之甚者,其不從疏說明矣。當問於知者。
《經》曰:「女子子在室爲父,布總、箭笄、髽,衰三年。」疏曰:「上文不言布,不言三年,至此言之者,上以哀極,故沒其布名與年月,至此須言之也。上文絰至練有除者,此經三者,旣與男子有殊,竝終三年,乃始除之。」
愚謂男子喪冠,雖不言布,可知也,故沒布名,婦人之總麻與布,未明也,故著布名。其言三年者,以婦人制服,與男子,有不同者。疑其年月,亦與男子異,故特著之,以見其同於男子耳。
若以哀極言之,妻爲夫、妾爲君,女子子爲父,何遽殺於上五條乎?下一段所釋,又似謂布總、箭笄、髽,終三年,乃除之,故表三年爾。然則布總、箭笄、髽衰之外,皆未三年,而除者乎?所謂「嫁反,爲父三年」及「疏衰三年」等文,豈皆此例乎?是未可知也。
子嫁反條註曰:「凡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庶人曰適人。」
按鄭必有所據,而此經傳中,未見有此例。竊恐或稱嫁,或稱適人,各因文勢,未必分尊卑。子夏所謂嫁者,嫁於大夫雲者,特明其雖嫁於大夫者,不以己尊而降其服耳。《春秋》「伯姬卒」,《公羊傳》曰「此未適人,何以卒?許嫁矣」,蓋亦通用之矣。
《經》曰:「公、士、大夫之衆臣,爲其君,布帶繩屨。」
謹按上絞帶《傳》曰「繩帶也」,後世以布帶爲布絞帶者非也。
疏衰三年章。
[編輯]《經》曰:「疏衰裳,齊,〈止〉三年者。」疏曰:「言『三年』者,以其爲母稍輕,故表其年月。」
按疏說固有理。然恐經文本旨,不止於是。蓋削杖、疏屨之齊衰,有三年、期年二等。今且以爲母言之,父在則爲母期年,父卒然後,爲母得伸三年。此所以別之耳,未知是否?
不杖、麻屨、期年章。
[編輯]按此章傳中,恐當補爲所後者之父母一條。蓋子夏所謂「所後者之祖父母」,恐是祖與父母。若謂祖父、祖母,則闕父母,安得越期年之親而擧三月之服乎?賈疏謂擧疏以見親,此恐不然。孰親於所後者之妻而乃擧之哉?古人爲文,有文同而旨異者,恐不必以經所謂祖父母爲準,而遂以是爲爲後者之曾祖父母也。不然則子夏本文有闕文,祖父母上下,當有父母二字,但無所證,是可歎也已。
昆弟條補傳,爲所後者之昆弟之子此一條,當在大功章從父昆弟條下,而誤在於此。
女子子爲祖父母條傳曰「不敢降其祖也」,子夏固以祖一字,言祖父母矣。
大夫之適子爲妻疏曰:「適子爲妻,通貴賤。」
[編輯]謹按經於士與大夫,皆兩言之。以例推之,此當先言適子父在爲妻,而後言大夫之適子,以明大夫適子之爲妻,亦與士同也。今沒士之適子爲妻,而直擧大夫之適子何也?
疏曰:「惟據大夫者,以五十始爵,爲降服之始,嫌降適婦,其子亦降其妻,故明擧大夫不降。」此說固亦有理。但經文分士與大夫而言者非一,彼何獨無此義,而此何必生新例乎?是必有以也。然今未得他證,而欲舍疏說而推經旨,其僭妄甚矣,且當謹守疏說而已。但就疏說考之,亦有所未備者。
《傳》所謂「父在爲妻不杖」者,嫌於衆子亦不杖,註疏當及衆子雖父母在,亦杖之說,而今闕之矣。且疏曰:「大夫之適子爲妻,在此不杖章則上杖章爲妻者,是庶子爲妻。」此亦於義不足。杖章所謂妻者,從夫而言者也,此章所謂「大夫之適子爲妻」者,係於父之辭也。從夫而言,則夫主其喪可見矣,係於父,則父主其喪可見矣。夫主喪也,則是夫也,豈獨庶子之爲夫者乎?卽父沒之適子,亦是已然,則杖章爲妻,是通庶子與父沒之適子而言,何得主言庶子?若如疏說,則爲妻杖期,本庶子之服,而適子父沒爲妻者,特其附贅者耳,庶子爲主而適子爲客,其可乎哉?
蓋經文無上辭而直曰妻,則此本從夫而言。自天子諸侯至大夫士,凡爲夫而主妻之喪者,皆在此條中矣,何必上係於父而以子道言耶?此經文之所不及,而疏家乃繁蔓至此爾。必曰「大夫之適子爲妻」,然後方可以子承父而論,而庶子爲妻不在不杖章者,亦可以推見矣。
○同條經下疏曰:「上杖章爲妻,是庶子爲妻,此庶子,通大夫士適妻所生之衆子而言者也。」傳下疏曰:「不敢降至大功,與庶子同。」此庶子,卽大夫之妾子也。
經文嚴適、衆之別,故名衆子,下同於妾子。然爲註疏者,明言其此爲適妻所生之衆子,此爲妾所生之子,此爲士之妾子,此爲大夫之妾子,使不相混可也,而今疏中上下「庶子」字,略無分別,使緣文而求義者,紛然如亂絲之難理,可歎也已。
齊衰三月章。
[編輯]曾祖父母爲士者,如衆人條,《傳》曰:「大夫不敢降其祖也。」疏曰:「經不言大夫,傳爲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曾祖爲士者,故知對大夫爲之服。」
按經文此條,統於上文大夫爲宗子之大夫,蓋「大夫爲宗子、舊君、曾祖父母服,如衆人云」爾。今謂經不言大夫,又謂以其言爲士,故知對大夫爲之服,似失之矣。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曾祖父母條,《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
按經文固關嫁於大夫者。然其實恐非專指嫁於大夫者也。何以明之?經文於士與大夫,皆兩言之。
不杖期章,上言祖父母,此士之爲祖父母也,下言大夫爲祖父母爲士者,此言大夫雖尊,不敢降其祖也。上言適孫,此士之爲適孫也,下言大夫爲適孫爲士者,此言大夫不降其適也。
齊衰三月章,上言曾祖父母,此言士之爲曾祖父母也,下言曾祖父母爲士者如衆人,此言大夫不敢降曾祖父母也。上言丈夫婦人爲宗子、宗子之母妻,此士之丈夫婦人爲宗子、宗子之母妻也,下言大夫爲宗子,此言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今此條若專指嫁於大夫者,則當別言適子、適士、庶人者,而乃不著之何哉?若謂上文曾祖父母條,是兼男女而言女子子適士者,已在其中,則亦有不然者。
不杖期章祖父母,與此章曾祖父母同,而其下別言女子子爲祖父母,亦與此章女子子爲曾祖父母同,則其在上者,不兼男女,可見矣。愚故曰:
嫁者非專指嫁於大夫者也,乃通上下,而言適士者未必不得嫁之稱,行於大夫者,亦可謂之適人也。他傳記中,設有可據如鄭註者,當自爲一說,此經中,未見其有此義也。
蓋男子分士與大夫而言,女子子通嫁於大夫、士者而以一條緫言之,此經文之例也。下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此亦適士者及適大夫者之所通行也,所謂「一條緫言之」者也。愚見如此,當問於知者。
殤大功章。
[編輯]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傳》曰:「不滿八歲以下,爲無服之殤。無服之殤,以日易月。」註曰:「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疏曰:「若至七歲,歲有十二月,則八十四日哭。」又曰:「王肅、馬融以爲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殤之期親,則以旬有三日哭,緦麻之親,則以三日爲制,若然,哭緦麻三月喪,與七歲同,又此傳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緦麻孩子,疏失之甚也。」
按傳所謂「以日易月」者,其文承無服二字之下,月恐謂服之月者爲長,以易字觀之,可見其義矣。若謂生之月,則爲文不當如此。
蓋鄭、賈以爲生之月者,以傳末所謂「子生三月,父名之,死則哭之」一段而雲。然凡人之齒,必以年計,未聞以月計者。不滿一歲而後,方以月計,今生至七歲者,乃計之以月,不亦迂乎?若喪服則自大功以下,固以月計,雖斬齊,亦有曰「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十三月」者,則喪服之以月計,所從來遠矣。
此傳在子女殤服之下,則王、馬之旁及緦親,固若疏矣。然期之殤,哭旬有三日,則不可竝廢也。蓋子女之殤,是卽期之殤也。緦麻之親,亦有二焉,若族昆弟、從祖昆弟之子殤,固非同宮之慽,若曾孫外孫之殤,是吾子女之所生育,何害其竝擧於此條之下也?補註謂傳文通言爲殤之義,不專爲子女子子而言也,若然則王、馬之說,尤自無病,蓋補註之意,亦似右王、馬而左鄭、賈也。
同條經下疏曰:「殤有三等,制服惟有二等。」
按所謂「制服有二等」者,或長殤中殤爲一等,或中殤下殤爲一等,中殤或從上、或從下,未嘗自爲一等,故只是二等也。
若服制則凡四等,大功有九月、纓絰二等,與小功、緦麻合爲四等。讀者或疑於服制之爲二等,則失其旨矣。
大功正服九月章。
從父昆弟條。
謹按此下,當補爲所後者之昆弟之子。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爲母妻昆弟,註曰:「其或爲母,謂妾子也。」疏曰:「謂妾子也者,以其爲妻昆弟,其禮竝同。又於適妻,君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伸,今在大功,明妾子自爲己母也。」
按爲母大功,則其爲大夫妾子明矣。大夫妾子父在,爲母妻昆弟大功,則所謂「父在爲妻以杖卽位」之庶子,乃大夫適妻所生衆子及士之衆子、妾子也,與此章庶子相嫌,而不杖期章疏中,混稱而無別。夫經文簡奧,有難讀之歎,註疏家當別白言之,以曉後學,而此等處,乃略過焉,使人不能無憾也。
大抵五服之中,爲妻一節,最紛挐。適子父在不杖,而衆子雖父在亦杖,是一義也。士之適子期,而大夫之適子,亦不降爲之期,又一義也。士之妾子父在亦期,而大夫妾子父在大功,又一義也。大夫士適子竝父卒杖期,而大夫之妾子,亦父卒杖期,此又一義也。
公子爲其妻,縓冠、葛絰帶、麻衣、縓緣,旣葬除之,父卒然後爲妻大功,蓋公子爲先君餘尊之所厭,〈亦曰「以旁尊降」,蓋公之庶昆弟之謂也。〉所厭愈重則服愈降,〈士卑無厭降之義。故士之妾子爲妻如衆人。〉此又一義也。
諸侯絶期,大夫降期,〈卽旁期也〉而妻之服,自天子至於士,一也,此又一義也。〈公子爲其母,練冠、麻衣、縓緣,旣葬而除之,君卒爲母大功。大夫庶子爲母大功,父卒三年。士妾子父在爲母杖期,父卒三年如衆人,與爲妻同。〉
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
[編輯]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註曰:「舊讀合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爲此三人之服也。」疏曰:「馬融之輩,舊讀如此,鄭以此爲非,故此下註破之也。」
《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下言『爲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註:「此不辭。卽實爲妾遂自服其私親,當言其以見之。齊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曾祖父母』,經與此同,足以見之矣。傳所云『何以大功也?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文』,爛在下爾。」疏曰:「何以大功也?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此傳當在上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下,爛脫誤在此。但『下言』二字及『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九字,旣非子夏自著,又非舊讀者自安,必是鄭君置之。鄭君欲分別舊讀者,如此意趣,然後以註破之。此不辭者,謂此分別文句,不是解義言辭也。」
朱子親書藁本曰:「傳先解嫁者、未嫁者,而後通以上文君之庶子,竝以妾與女君同釋之,乃雲下言爲世父母以下而以自服私親釋之,文勢似不誤也。」又批云:「此一條,舊讀正得傳意,但於經例不合。鄭註與經例合,但所改傳文,似亦牽強。又未見妾爲己之私親,本黨服期者,合著何服?疏言十一字,是鄭所置。今詳此十一字中包爲世至姊妹十字,若無上下文,卽無所屬,未詳其說,可更考之。」又曰:「此段自鄭註時,已疑傳文之誤。今考女子適人者,爲父母及昆弟之爲父後者,已見於齊衰期章爲衆兄弟,又見於此大功章惟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無文,而獨見於此則當從鄭註之說,無疑矣。」
謹按朱子定論,以舊讀爲非,而從鄭註之說。《語類》所記「姊妹於兄弟,旣嫁則降服,而於姊妹則未嘗降雲」者,乃親書藁本之意,蓋未定之論也,而楊氏於《家禮》期服條,添姊妹旣嫁相爲服,蓋亦聞朱子未定之說,而以子夏傳及馬融舊讀爲是也。沙溪、愚伏皆致疑於此,豈不曾詳考朱子定論歟?
小功殤五月章。
[編輯]謹按此章經文,闕字「之下殤」,而傳、註、疏皆不言可疑,豈此本有字句脫漏者耶?
小功正服章。
[編輯]從父姊妹條疏曰:「此謂從父姊妹在室大功,出適小功。不言出適與在室,姊妹旣逆降,宗族亦逆降報之,故不辨在室及出嫁也。」
按從父姊妹,旣在此小功正服章,則其爲成人之姊妹可知,旣成人則固有逆降之義。然以經文體例考之,凡於女子子、姑、姊妹,除在室及三殤外,皆繫以嫁適字,彼何獨非逆降者,而必曰嫁,曰適人乎?惟此一條,特發新例,似無此理。竊恐此條,當聯下文孫適人者讀,蓋謂從父姊妹適人者及孫之適人者爾。
緦麻章外孫甥條。
[編輯]上小功章爲外祖父母,《傳》曰:「母出則爲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爲其母之黨服,爲其母之黨服,則不爲繼母之黨服。」註曰:「雖外親,亦無二統。」
謹按爲所後者之妻之父母,若子則統已歸於所後外家矣,爲本生外親,當降明矣。但本生外親之爲之也,未知當如何?外孫旣歸重於所後外親而爲己降服,則己亦不當以外孫服之歟?抑在外孫則有二統之嫌,而在己則無此嫌,當服本服歟?
若其降之,一如同姓私親之爲之也,則外祖父母爲外孫,舅爲甥,皆無服矣,而又未知從母之爲之也,亦當降爲緦麻歟?傳、註、疏,皆不及焉,當問於知者。
又上小功章從母丈夫婦人報,疏曰:「丈夫婦人者異姓,無出入降。是皆成人長大爲號也。母之姊妹之男女,與從母兩相爲服,故曰報。」
按疏說所謂「無出入降」,恐據姊妹之女子子而言。然丈夫亦可竝用此禮歟?
疏說中又有曰「外親雖適人不降」者,此亦指女子子而言,丈夫之爲人後者爲從母與從母之爲此丈夫也,果如何?亦當問知者。
更考之《通典》,步熊曰「子雖不服外祖,外祖猶爲服緦麻」,按此指出妻之子而言。然爲人後者,亦似通用此禮。若然則外孫出繼者,爲本生外祖降服緦,而外祖服本服緦似得之矣。然則出繼者爲從母降服緦,而從母服本服小功,出繼者爲舅無服,而舅服本服緦亦可歟?貞觀禮加舅服小功,則出繼者當爲本生舅降服緦也。
○又考《大傳》疏曰:「出入者,女在室爲入,適人爲出,及爲人後者。」以此觀之,異姓無出入降之說,丈夫婦人可以通用矣。從母丈夫婦人報,則出繼者爲從母當不降歟?若然於外親無二統之義相牴牾奈何?
竊恐爲外孫者有二統之嫌,故爲本生外親,皆降服,而外親則爲外孫無此嫌,故當從異姓無出入降之說,而服本服。然則從母爲姊妹之子出繼者,服本服,而姊妹之子出繼者,爲從母當降服矣。
殤服條小功傳曰:「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緦麻傳曰:「齊衰之殤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以註疏考之,上傳謂丈夫之爲本親殤服也,下傳謂婦人之爲夫黨殤服也。丈夫婦人於小功中下殤,皆無服,此則同,而丈夫於大功中殤,從上殤之服,婦人於大功中殤,從下殤之服,此則異也。
舅條補傳曰:「爲所後者之妻之昆弟,若子。」舅之子條補傳曰:「爲所後者之妻之昆弟之子,若子。」
按此補傳之意,卻從疏說。愚之上所疑「假其名而增其例,因一辭而取二義」雲者,極妄矣,然終不能無疑。若從疏說,則期章世叔父母條,大功章從父昆弟條,皆不當補傳矣,若於本文之外,以例推之,則祖父母條及他期功緦麻之親闕之者非一,是何哉?
緦不降之說,不見於經傳,已有先輩說。有人言:「凡言降者,降本服而服其次服之謂。若其本服於禮旣不可服,而其下遂無可服之服,則不可謂之降,當服緦者出適則不服,而緦下更無服,故曰緦不降。」此說似是。然旣不見於經傳,則亦何足深究耶?
繩屨,傳曰「菲也」,註曰「不借也」,疏曰「周公時謂之屨,子夏時謂之菲,漢時謂之不借」,一物而異其名。
按以此觀之,爲《儀禮》疏者,非漢人明矣。賈公彥卽唐人,故謂康成時曰「漢時」,其謂漢者,可知是異代之人也。尤宋禮論,有曰:「賈逵喪服疏云云。」其後亦有踵謬者,以其該洽,乃失於考據如此,儘乎博古之難也。
《孔子通紀》,載賈逵,而字景伯,東漢人。然則賈公彥與賈逵非一人,而近世先輩有以逵爲釋鄭註之賈氏者,當考。
按賈景伯東漢明帝時人,鄭康成獻帝時人,《儀禮、疏》卽解鄭註者也,其爲賈公彥之疏明矣。況賈景伯只爲《周禮解詁》,而不及《儀禮》,以《儀禮、疏》爲景伯所作者,失之甚矣。
《自警編》私箚
[編輯]間讀漢國趙氏善璙所纂《自警編》,其於宋朝名賢嘉言、善行,蓋取之略備矣。苟能玩繹而自反,想慕而興起焉,則亦足以有得於脩身治家接物之大槩矣。然其人未必皆純於道,而言未必盡當乎理,要在擇其所從而論者。或推而躋之於《心經》、《近思錄》之上則過矣。恐其尊尙之至,漫然無所去取,以爲言言而可佩,事事而可師也。是敢就諸篇,私識其有疑於心者,非故欲洗前人之瘢而索其垢也。
壬申,日短至,書。
《學問》篇
[編輯]○范魯公質自從仕,未嘗釋卷。人或勉之,質曰:「昔嘗有異人,與吾言他日必當大任,苟如其言,無學術,何以處之。」
愚謂魯公此言,非學問者之言也。無學術,固不能當大任,勤學固欲出而行之。然若君子爲學,豈以窮達爲怠勤哉?假令異人語之曰「窮老終身」,亦不可廢學也。爲魯公者當答曰「仕而優則學,無公事,只得看書」,其可乎?
○趙普告太宗曰:「臣實不知書,但能讀《論語》。佐藝祖定天下,纔用得半部,尙有一半可以輔陛下。」
愚謂趙之此言,太夸矣。其佐二朝,特舞智行詐而已,何能用得《論語》!設有一二近似者,是所謂「五霸假之」者也。
○胡文定公曰:「李文靖澹然無欲,王沂公儼然不動。資稟旣如此,又濟之以學,故是八九分地位也。」
愚未知二公學術果如何,然要之未得爲聞道者也,文定遽許之以八九分地位無乃溢乎?然二公誠偉人也。夫以其所學,成就且如彼,況以美質而眞用力於聖賢之學者哉!
○趙君錫被召,別韓魏公請敎,公曰:「平日之學,正爲今日,若不錯,餘不錯矣。」終不語及他事,又請云:「若上問某事,以何對。」公曰:「此則在廷評自處。」
愚謂魏公德器深渾,於此亦可見。然彼果以誠心請敎乎,則當忠告而善導之,何可任其自處。萬一有誤,豈不爲先達者之憂耶?
○滎陽呂公《家傳》曰:「公未嘗專主一說,不私一門,務略去枝葉,一意涵養,直截徑捷以造聖人。」
愚謂不主一說,不私一門,則失之雜;略去枝葉,一意涵養,則失之偏。聖人之道,又豈直截徑捷而可造者哉?朱子已備論之,今不復悉辨。
○張子韶以孔、孟及杜詩、蘇文,竝列而言之,略無輕重之分,可謂失之於辭矣。
○安定胡侍講布衣時,與孫明復、石守道,同讀書泰山。〈止〉一坐十年不歸。得家問,見上有平安二字,卽投之澗中,不復展讀。
愚謂古人專心勤學,有如此者,然至十年不歸,不讀家書,則過中矣。聖賢之學不如此。
○張子韶曰:「伊川雲『富貴驕人,固非美事,以學問驕人,害亦不細』,此眞格言也。余聞尹彥明從學於伊川,聞見日新,謝顯道謂之曰『公旣有所聞,正如服烏頭,苟無以制之,則藥發而患生矣』,顯道之言,誠可爲淺露者之戒。」
愚按上蔡說,與語錄一條載《淵源錄》者不同。或再言之而異其指意,亦無怪也,然無垢所引,似非有德者之言,恐記錄傳聞之誤歟。蓋彥明所聞於師門者乃殺毒之烏頭也,豈復憂其藥發而患生哉?信斯言也,聖賢所以敎人者,爲未制之烏頭而旣服,須別有藥以制之,其不可妄嘗之也決矣,不亦謬乎?彼以學驕人者,乃自負其服烏頭而恣嗜,欲觸霧露,以自喪烏頭之力爾,與初不服烏頭者何異?故驕者非烏頭之罪也,乃烏頭之力微也。
《見識》篇
[編輯]○慶曆中,劫盜張海橫行數路,將過高郵。知軍晁仲約度不能禦,喩軍中富民,出金帛具牛酒,迎勞厚遺之,海悅,但去不爲暴。事聞,朝廷大怒。
時範文正在政府,富公在樞府,鄭公欲誅仲約以正法,范公欲宥之,爭於上前。仁宗從范公言,仲約免死,富公慍曰:「今患法不擧,方欲擧法,而多方沮之,何以整衆?」范公密告曰:「祖宗以來,未嘗輕殺臣下。此盛德之事,奈何欲輕壞之?且吾與公在此同僚之間,同心者有幾?雖上意,亦未知所定也,而輕導人主以誅戮臣下,他日手滑,雖吾輩,亦未敢自保也。」富公終不以爲然。
及二公跡不安,范公出按陝西,富公出按河北。范公因出欲守邊,富公自河北還,及國門不許入,未測朝廷意,此夜彷徨不能寐,遶床歎曰:「范六丈聖人也。」
愚謂輕殺臣下,誠非盛德事,爲大臣者當以不嗜殺導人主。
范公於此參酌功罪,可恕則恕之,一以公心爭之可也。若顧慮一身他日之禍福而爲之也,則未免爲私意所雜,此識之未至也。
○開寶中,趙普專政,帝患之,欲聞其過,召翰林學士竇儀。語及普所爲多不法,且譽儀早負才望之意,儀盛言普開國勳臣,公忠亮直,社稷之鎭,帝不悅。
儀歸言於諸弟,張酒引滿,語其故曰:「我必不能作宰相,然亦不詣朱崖,吾門可保矣。」學士盧多遜攻普之短,遂參知政事作相。太平興國七年,普復入相,多遜有崖州之行,是其言之驗也。
愚謂竇之自爲身謀則得矣,其欺天而媚竈則甚矣。若是而謂之見識,則亦不足貴矣。
《撿身》篇
[編輯]○趙康靖公槩中歲,常置黃、黑二豆於几案間,自朝數之,每興一善念,則投一黃豆,興一惡念,則投一黑豆,暮發視之。初黑豆多於黃豆,漸久反之,旣謝事歸南京,二念不興,遂徹豆無可數。
愚謂無黑豆則可矣,竝黃豆而無可數,則除未接物外,豈容爾耶?此心固有寂然不動時,朝晝之間,何得全不興一念?善念亦不興,則殆釋氏之學乎。
○張子韶謫嶺下,於書室中置夫子、顔子像,列淵明、曲江萊公、富鄭公、韓魏公、歐公、溫公、余襄公、邵堯夫、二蘇、梁況之、王彥霖、范淳夫、鄒志全、劉器之、龔彥和、陳了翁、黃魯直、秦少游、晁無咎、張文潛諸畫像於夫子左右,自言晨朝瞻敬,心志肅然,其所得多矣。
愚謂此擧殊失輕重之倫,古所謂「夫子之門雜」者,不幸而近之矣。朱子知南康,旣立濂溪周先生祠於學宮,以二程先生配,別立五賢堂,以祠陶靖節、劉西澗父子、李公擇、陳了齋,斯其至矣乎。
《誠實》
[編輯]○慶曆二年,富鄭公再使契丹議和,受書及口傳之詞於政府。旣行次樂壽,謂其副曰:「吾爲使者,而不見國書。萬一書詞與口傳者異,則吾事敗矣。」發書視之,果不同。乃馳還都,奏曰:「政府固爲此,欲置臣於死,臣死不足惜,奈國事何?」仁宗召宰相呂夷簡而問之,夷簡從容袖其書曰:「恐是誤,當令改定。」富公益辨論不平,仁宗問樞密使晏殊如何。殊曰:「夷簡決不肯爲此,直恐誤耳。」富公怒曰:「晏殊姦邪,黨呂夷簡以欺陛下。」富公,晏公之壻也,其忠直如此。
愚謂富公此言,直則有之,舅甥之義亦重矣,斥之以姦邪,無乃太迫切乎?直曰「晏殊黨夷簡以欺陛下」,亦不患不直,不必擧二字也。後世黨論盛托以爲國,而濟伐異之私者,雖至親,有不恤焉,漸成薄惡之風,安知不藉口於此也耶?
《儉約》
[編輯]○李文靖沆頹垣壞壁,不以屑慮。堂前藥欄壞,妻戒守舍者,勿令葺以試沆,沆朝夕見之經月,終不言。妻以語沆,沆笑謂其弟濰曰:「豈可以此動吾一念哉?家人勸治居第,未嘗答。」濰因語次及之,沆曰:「身食厚祿,時有橫賜,計囊裝,亦可以治第。但念內典,以此世界爲缺陷,安得圓滿如意,自求稱足?今市新宅,須一年繕完,人生朝暮不可保,又豈能久居?巢林一枝,聊自足耳,安事豐屋哉?」
愚謂此與偸惰弛廢者,雖有間,然苟合苟完,亦古人之所屑而聖門之所稱善。墻傾壁倒,全不理會,〈朱子說〉豈平常之道耶?且儉約之義可援者多矣,何必猥引內典耶?此等皆與吾儒正法異矣。
《謹言語》
[編輯]○張子韶曰:「古人默觀方寸,孰偏孰正,偏處舍之,正處行之。心在於正而情或居偏,吾則痛撿其偏,而不敢劇談正理,深恐所見隨言散去,其於行也必無力矣。今人寡言者,雖善惡未可知,然使其爲善必力,其爲惡也亦必力。若夫終日譊譊者,爲善、爲惡,多見其不終耳。」
愚謂心在於正而情或居偏一句,語意糢糊。旣曰「默觀偏正,舍偏行正」,而又曰「心在於正而情或居偏」,所謂心者,未知指心之體耶?抑指用耶?指體也則與上所謂「正處指用而言」者,相矛盾矣,指用也則是乃情也,旣在於正,而又居於偏,豈有是理耶?
《太學》正心,皆以用而言,苟在於正,則忿懥、恐懼等,皆正而無偏矣,若謂「無事時欲正心,而臨事不免於偏」雲爾,方其偏也,何可復論其正耶?
所謂「不敢劇談正理,行正無力云云」者,雖若與道聽塗說之語,略相近,然一向主此意,則殆廢講說而作禪會矣,此正所謂偏也歟。
《韜晦》
[編輯]○杜正獻公衍戒門生曰:「毀方瓦合,求合於中可也。」
愚按毀方瓦合,本出《記、儒行》篇。然說者以此篇爲非孔子之言,如此句,殊不類聖人言語。況中無定體,可方而方,則方爲中,若必毀方然後乃合於中,則所謂中者不亦偏乎?恐此不識中字之過也。《論語》曰「邦有道,危言危行;邦無道,危行言孫」至矣。
《好生》
[編輯]○此編所載,讀者當有去取。不然則孔聖之釣弋,爲不仁,而梁武之麵犧牲,可保天祿矣。
《君子、小人》
[編輯]○韓魏公務容小人,善惡黑白不太分,故小人忌之亦少。
愚謂激而生禍固不可,過於容受,不分黑白,則失是非之本心矣。後雖有扶持善類之效,不免爲枉尺而直尋矣。況薰蕕雜處,冰炭同器,則幾何其不隨而化也。
小人之於君子,諂諛偪側,以取容悅,然包藏禍心,偵伺百徑,一乘其便,輒肆蜂蠆之毒,可不愼之哉?此一條所錄,與上條魏公雅言,大相逕庭,恐記者之過也。
《出處》
[編輯]○韓魏公旣解相印,王丞相遺公書謂「過周公、霍光、姚崇、宋璟」,又曰「爲古人所未嘗任,大臣所不敢」,天下以爲名言。歐陽文忠公亦曰:「進退之際,從容有餘,德業兩全,謗讒自止,過周公遠矣。」
愚按歐公論人,以論尹師魯碑文事觀之,亦可謂毀譽不苟矣。論魏公則殆過矣。二叔之流言,何傷於日月之明乎?以此而病周公,非君子之所宜言也。公孫碩膚,赤舃几几,其從容於進退之際亦至矣。
定天下輔沖辟,刑措而禮樂興,魏公德業,其果髣髴於斯乎?抑魏公大節,固爲千古偉人,然其言論施措,似或有意於止謗讒。蓋謗讒不期止而自止,則誠美矣,有意於止而止,則未盡也。魏公得無此否乎?
《義命》
[編輯]○蘇文忠公平生於人,見善稱之,如恐不及,見不善斥之,如恐不盡,見義勇於敢爲而不顧其害。用此數困於世,然終不以爲恨。孔子謂伯夷、叔齊古之賢人曰:「求仁而得仁,又何怨?」公實有焉。
愚謂此不知何人所記,然可謂阿其所好矣。坡老固多高處,然至比之於夷、齊而曰「得仁而不怨」則不亦過乎?
《處患難》
[編輯]○章子厚,與蘇東坡書雲「愼靜可以處患難」,東坡佩服嘉歎不已。
愚謂言之不可以人廢也,有如是者,而亦可見人之不可以言取之也。但章子厚不能使人不處於患難,而乃勉人以處患難之道,是可惜也哉。
《用人》
[編輯]○上曰:「韓琦敢當事,賢於富弼。但木強耳。」司馬光曰:「琦實有忠於國家之心。但好遂非,此其所短也。」
愚謂溫公非媢疾者,魏公實有遂非之病,可知也。但魏公德量寬渾,以今想像之,遂非之病,若非所可論者,而乃有之何哉?
竊嘗推之,人病自處太高。自處高則謂人莫己若,而謂己無不善,不欲見其短於人,此可戒者也。
若魏公者,其自任之重,與夫一時諸公之所倚仗何如哉?人非堯、舜,何能事事盡善?而乃硬自主張,欲人之盡入於吾度內,則其弊必至於遂非,豈魏公有近於是者歟?如魏公者且然,況下焉者乎?甚可懼也。
《善處事上》
[編輯]○眞宗不豫大漸之夕,李文定公迪與宰執,以祈禳宿內殿。時仁宗幼沖,八大王元儼者,有威名。以問疾留禁中,累日不肯出,執政患之,無以爲計。偶翰林司以金孟貯熟水也,王所須也。文定取案上墨筆,攪水中盡墨,令持去,王見之大驚,意其有毒也,卽上馬去。
愚謂危疑之際,以彼威名,久留禁中,甚不便,文定以計出之,誠國家之利也。然置毒食物中以殺人,非君子之所忍。墨筆攪水非眞毒人者,而其跡則同,士大夫何可以此等事萌於心而出於手耶?若使元儼終有遲徊希覬之心,諸公白於太后,驅而出之禁門之外可也,不然則以義理事體正言之,使之愧懼而去亦可也,何必作此黮黯之擧哉?
英宗初卽位,允弼以尊屬心不平。韓魏公召允弼令賀,允弼曰:「豈有團練使爲天子者?何不立尊行?」公曰:「先帝有詔。」允弼曰:「焉用宰相?」遂循殿陛上,公叱下曰:「大王人臣也,不得無禮。」左右甲士已至,遂賀,中外晏然,豈不偉哉?
○英宗初晏駕,急召太子未至。英宗復手動,曾公愕然,亟告韓魏公欲止召太子,公拒之曰:「先帝復生,乃一太上皇,愈促召上。」其達權知變如此。
愚謂雖使英宗少延,業已召太子矣,固不可旋止,以致倉卒疑惑也。然其曰「先帝復生,乃一太上皇」者,語頗迫切,似非人臣所忍言。設令英宗因此而有乃瘳之慶,聽斷如平日,亦可以太上皇處之乎?
○劉後服未除,而呂申公勸仁宗立曹後,希文進曰:「又敎陛下做一不好事。」他日申公語公曰:「此事外人不知。上春秋盛,郭后尙美,人皆以失寵廢,以色進者,不可勝數,已幾於昏矣。不立後,無以正之。」
韓魏公《別錄》云:「申公固多不正以結上。然皆有說以勝人,人亦不能奪也,每事自有深意云云。」
愚謂韓、范二公,固皆非之,無容更論。然凡處事無論是非,爲之者莫不有深意,莫不有說以勝人,以此而載之於善處事之編過矣。
○溪洞蠻彭仕羲納其子師寶之妻,師寶與子投辰州告之,且言將謀叛。轉運使李肅之等遂領兵討之,自是入冦不已。仕羲方乞復通貢奉,卻欲得投來子孫,二府合議,宰相文彥博呼吏擬奏許之。韓魏公曰:「二子旣還則爲魚肉矣,他日朝廷何以來蠻夷也?」遂議遣殿中承雷簡夫往議之,先約勿殺師寶,俾知龍陽州然後許降。仕羲乃聽命納款,荊、湖之間遂無事。
愚謂此事未爲善處。夫仕羲納其子之妻,師寶告其父之惡,俱可誅也。吾力不能制其命,則固無奈何,今師寶旣投我矣,仕羲乞復通矣,斬師寶,以正子告父之罪,璽書責仕羲亂倫之罪,而仕羲若復倔強逆命,命將討之,使蠻夷知中國重禮義、崇孝道之意,豈不光明正大矣乎?雖失仕羲父子之心,必令他蠻夷震懼悅服矣。今一切覆蓋容護,且遣使受約,區區爲師寶地,則予奪操縱之權,不在我矣。彼爲仕羲者,豈能釋然於心,父子如初而畏服朝廷乎?荊、湖無事,特一時之苟安耳,旣失威信,何以來蠻夷也?潞公之直欲許之,固未盡,魏公之議,亦恐爲智者之一失。蓋魏公每事務鎭定,故往往不能無弊,尙論者不可不知也。
《善處事下》
[編輯]○陳忠肅公嘗爲別試所主,文林自謂蔡卞曰:「聞陳瓘欲盡取史學而黜通經之士,意欲沮壞國是而動搖荊公之學也。」卞旣積怒,謀將因此害公而遂禁絶史學。計畫已定,惟候公所取士求疵,文說而行之,公固豫料其如此,乃於前五名,悉取談經及純用王氏之學者,卞無以發。然五名之下,往往皆博恰稽古之士也。
公嘗曰:「當時若無矯揉,則勢必相激,史學往往遂廢矣。故隨時所以救時,不必取快目前也。」
愚謂忠肅善於料事,故往往至於矯情用機權如此,在他人,固無足深非,而非所望於忠肅者也。
或曰:「史學因此而遂廢,則不但爲一身禍福而止,以計弭之,豈不善乎?」曰:聖賢何以言枉尺直尋之不可乎?況談經者自可取,史學亦未必盡當,若以王氏之故,而欲廢經說而專取史學,則是私意也,亦何足尙哉?不當分經學與史學,惟觀其議論之當否而已。抑後來浙人專尙史學,爲朱子所深斥,豈前輩矯枉過直之所致歟?
蓋取士者,當先經學,何必待顧慮後患而後,方強取之哉?特患所謂談經者,徒區區於王氏穿鑿之說,而非眞得聖人之旨者耳。
《政事》
[編輯]○范忠宣知襄城縣,襄城之民,不事蠶織,鮮有植桑者。公患之,因民之有罪而情輕者,使植桑於家,多寡隨其罪之輕重。後按其所植榮茂與除罪,自此人得其利,公去,民懷之不忘,至今號爲著作林。
愚謂此民之兩利也。然其弊必使民見懷而不畏威,可爲一時便宜,不可爲久遠之法也。
《鎭靜》
[編輯]○趙普爲相,於廳事坐屛後,置二大瓮,凡有人投利害文字皆置中,滿卽焚之通衢。
李沆常言:「居重位,實無補萬分,惟中外所陳利害,一切報罷之,惟此少以報國爾。」
愚謂二公皆名相,此必有謂。然彼所陳利害,亦當考閱其可否,可則施行之,否則置之,何必一切不問而已哉?
宰相與人主共天職,耳目聰明,皆當取諸人。古昔聖人,設誹謗之木,陳敢諫之鼓,好察邇言,詢於蒭蕘,凡若是者,果何爲哉?諸葛武侯曰:「若遠小嫌,難相違覆,曠闕損矣。」
今所投文字,旣焚之矣,旣一切報罷之矣,後誰肯爲我言?壅蔽之害,曠闕之咎,未必不由於此,恐不可爲後人之法也。
《通下情》
[編輯]○延州民二十人,詣闕告急,上召問,具得諸敗亡狀。執政惡之,命遠郡,禁民擅赴闕者。富韓公言:「此非陛下意。宰相惡上知四方有敗耳。民有急,不得訴之朝,則西走元昊,北走契丹矣。」
愚謂富公此言誠切矣。然不禁,亦將有後弊。凡導民必有法以示之,使知趨避,然後上不得以一時好惡,私於其間,而下亦得以不犯於罪。
若不禁則民將以爲一身利害,皆可自言於朝廷,凡錙銖毛髮,莫不告訴於國門之下,不勝其紛紜矣。禁之則小民鱞寡孤獨貧弱之類,有枉而不得直於州縣,將有抱寃而死者矣。然則如之何而可也?爲之法曰「凡有寃枉,必就所部州縣,訟之,州縣爲之聽理,必明白之。其有不見直者,具狀訴於朝,州縣不得操切禁遏。若不經州縣聽理,而徑告朝廷者罪之,還下州縣處之,若先就告州縣,而州縣不審理者,按治州縣官」,則上下相維,可無欺蔽枉屈之弊矣。
《救荒》
[編輯]○範文正,皇祐二年領浙西時,吳中大飢。公發粟募民存餉,爲術甚備。吳中喜競渡,好爲佛事。公乃縱民競渡,太守日出宴於湖上,自春至夏,居民空巷出遊。
又召諸佛寺主首,諭之曰:「飢歲工價至賤,可以大興土木之役。」於是諸寺,工作鼎興。又新敖倉吏舍,日役千夫。
監司奏劾杭州不恤荒政,嬉遊不節及公私興造,備耗民力。公乃條敘所以宴遊興造,皆欲以發有餘之財,以惠貧者。貿易飮食,工技服力之人,仰食於公私者,日無慮數萬人,荒政之施,莫此爲大。是歲兩浙,惟杭州晏然,民不流徙,皆公之惠也。
愚按此以兵家言之,所謂奇計也。不惟俗吏之所不及,抑循蹈規矩者之所駭也。緣公不早申,監司致有奏劾,此公之疏處也。萬一朝廷因監司奏劾,遂致公於罪,不能久於杭,則豈不爲公私之害乎?故縣邑令長欲有所施設者,必先與上官商量,使人言不得間可也。
○王沂公曾留守洛師,歲歉。里有囷積者,飢民聚黨䝱取。隣郡以強盜論報,死者甚衆,公但重笞而釋之,遠近聞以爲法,全活者數千計。
愚謂飢寒切身,不顧廉恥,彼䝱取囷積者,其情固可矜而不可怒。然其爲良民之害則甚矣,剽掠之餘,里閭又至於空虛,則一境之內,將無完民矣,是豈可不爲之痛抑之哉?已犯者,不可盡誅,其聚黨也,必有倡之者,覈其首而斬之,餘悉重笞,使之懲勵,不亦善乎?
遠近聞而法之,不幸而飢荒連歲,民間蓄積旣盡,則將竝起而爲盜,罪不至於誅死,而習已成於劫掠,駸駸以及於官廩,幾何而不爲葛榮、黃巢之亂乎?
然彼里閭之有囷積者,亦當有以處之,然後可慰飢民之心。必先敎以仁義,使知同胞之不可不相救,諭以利害,使知助官發粟則獲賞受職,惜財專利則招怨速禍,親戚隣里轉相資恤,則可無䝱取之患,而於飢民利亦普矣。
○參政王文忠公堯臣知光州,歲大旱,羣盜發民倉廩,吏法當死。公曰:「此飢民求食爾,荒政之所恤也。」乃請以減死論,其後遂以著令,至今用之。
愚按文忠此事,與沂公同,或可爲目前權宜,至於著之令甲,則不知其可也。
《辨誣》
[編輯]○王和甫言:蘇子瞻在黃州,上數欲用之,王禹玉輒曰:「軾嘗有此心惟有蟄龍知之句,陛下龍飛在天,而不敬,乃反欲求蟄龍乎。」章子厚曰:「龍者非獨人君,人臣皆可以言龍也。」上曰:「自古稱龍者多,如荀氏八龍、孔明臥龍,豈人君也。」及退,章語之曰:「相公乃欲覆人家耶?」禹玉曰:「舒亶言爾。」章曰:「亶之唾,亦可食。」
愚謂章豈眞卞人誣者?特於東坡,不相失耳。後來子由謫雷州,不許占官舍。遂僦民屋,章又以爲強奪民居,下本州,追民究治,以僦券甚明乃已,恨不令禹玉語之曰:「相公欲覆蘇氏家也。」
《救弊》議論反覆條參看
[編輯]○御史中承呂公著言靑苗法非便,安石欲黜之。上曰:「欲別坐事令出。」又曰:「公著言韓琦近有章疏,朝廷亦當聽納。自古執政與藩臣,若生間隙,至有擧晉陽之甲,以逐君側之惡者。」安石遽曰:「只此可以逐矣。」公著遂坐誣大臣欲擧晉陽之甲罷,知蔡州,諫官孫覺聞之曰:「此言覺嘗奏之,今貶公著誤也。」
又《聞見錄》曰:「孫莘老嘗爲上言今藩鎭大臣,如此論列而遭挫折,若當唐末五代之際,必有興晉陽之甲,以除君側之惡者矣,上已忘其人,但記美鬚,誤以爲申公也。」
愚謂此說無論孫、呂,近於已甚。萬一小人加之以要君䝱上之罪,公與韓公,何得貶官而止哉?神宗非猜忌之君,故寬容之爾。
《報應》
[編輯]○眞宗上仙,內侍雷允恭爲山陵都監,司邢中和言:「今山陵上百步,法宜子孫,類汝州秦王墳。」允恭曰:「如此,何故不就?」中和曰:「恐下有石竝水耳。」允恭曰:「先帝獨有上,無他子,若如秦王墳,何故不用?」中和曰:「山陵事重,踏行覆按,動經日月,恐不及七月之期爾。」允恭曰:「第移就上穴。我走馬入見太后言之,安有不從?」
允恭素貴橫,人不敢違,卽改穿上穴。及允恭入白太后,太后曰:「此大事,何輕易如此?出與山陵使議可否。」允恭見丁謂,具道所以,謂亦知其非,而重違允恭,無所可否,唯唯而已。〈謂之進用,允恭之力。〉允恭不待謂決語,入奏太后曰:「山陵使,亦無異議矣。」旣而上穴果有石,石盡水出。
王沂公具得其事,以謂擅易陵地,意有不善,欲奏之而不得間,〈謂逐李廸,大行貶竄,沂公參知政事,不平之曰:「責太過矣。」謂熟視久之曰:「居亭主人,恐亦未能免也。」沂公踧然而懼,因密謀去之。〉語同列曰:「曾無子,欲令弟子過房。來日奏事畢,略留奏之。」謂不以爲疑。太后聞之大驚,卽命差官,按劾其事,而謂不知也。比知之,於簾前訴之移時,有內侍卷簾曰:「相公誰與語,駕起久矣。」謂知太后意不可回,以笏叩頭而退。謂旣得罪,山陵竟就下穴。蓋謂所坐,本欲庇允恭,不忍破其妄作耳。然其邪謀深遠,得位歲久,心不可測,平時陰險,傾陷正人,雖沂公以計傾之,而公議不以爲非也。
愚謂允恭擅移山陵,而丁謂阿黨不能正之,其罪足以顯言出之。且上穴旣有石有水,彼雖欲文,不可得,何必托以過房作譎,而不正之擧乎?公議不以爲非者,特幸其爲國家除害,而未及深論其處事之當否爾。
○石介旣卒,夏竦言於仁宗曰:「介實不死,北走胡矣。」卽出中使,與京東部刺史,發介棺以驗虛實。時呂居簡爲京東轉運使,謂中使曰:「若發棺空而介果北走,則雖孥戮不爲酷,萬一介屍在,卽是朝廷無故發人冢墓,何以示後世耶?」中使曰:「誠如金部言。」遂劾介之內外親族及會葬門人姜潛以下,至於擧柩窆棺之人,合數百狀,結罪保證。中使持入奏,仁宗亦悟竦之譖。
後夏竦死,仁宗將往澆奠,吳奎言於上曰:「夏竦多詐,今亦不死矣。」仁宗至其家澆奠畢,躊躇久之,命大閹去竦面羃而視之。世謂剖棺之與去面羃,其爲人主之疑一也,亦所謂報應者耶。
愚謂仁宗於是乎再失德矣。若吳公者旣以微言動上心,以導去羃之擧,又不能追正竦之罪惡,諫止澆奠之行。亦非君子忠厚白直之風,殊可惜也。小人殘忍,固其性也,君子豈可效其尤耶?雖爲守道報復,非所取也。
記疑
[編輯]○《大學或問》析之有以極其精而不亂,然後合之有以盡其大而無餘,玉溪盧氏註,似非本義。
蓋篇首三言,已是《大學》之綱領,而明明德,又爲三言之綱領,自明與新民,有賓主、對待、先後之分,此所謂「析之極其精而不亂」,至此後段,極其體用之全而一言以擧之,曰「明明德於天下」,此所謂「合之盡其大而無餘」,如此看,所謂「言之序雲」者,方有下落。
今以吾心之用無不貫於事物爲析之極其精之意,恐未安。所謂「吾心之體無不該」,「吾心之用無不貫」二句,皆屬合之盡其大而無餘之意,而剽取一半而爲說,想是失照管,齊家治國章如保赤子小註盧氏說,亦失本意。
○《論語》志道據德章章下註,先後之序,輕重之倫,慶源輔氏說,似非本意。
蓋朱子之意,以志據依游爲先後之序,以道德仁藝爲輕重之倫。
○性相近章小註新安陳氏說,解集註所謂「兼氣質而言之」之意,曰「兼雲者,言本然之性,夾帶言氣質之性云云」,恐是語病。
蓋集註之意,以爲孔子言性,以理與氣質兼言之雲爾。今曰「言本然之性,兼言氣質之性」,則本然之性與氣質之性,眞若有二性者。然夫所謂「氣質之性」者,以本然之性,墮在氣質中而言者也。孔子謂性相近,則是以氣質之性而言。故集註曰「此所謂性兼氣質而言」者也,氣質字下,更不著性字,然後兼字方有下落。若著性字於氣質字下,則當曰「此所謂性卽氣質之性」,何可曰「兼而言之」乎?陳氏以輔氏、饒氏說爲終欠透徹,而所自爲說,亦不免謬悠。性理名言之際,其難如是夫。
○動容貌、正顔色、出辭氣,集註舊說,以上三句、下三句,皆作效驗說,動正出三字爲閒字。
改本以六句,皆作工夫說,而其答門人之問曰「動正出三字,雖不是做工夫底字,然便是做工夫處,作效驗,似有病故改之云云」,此則三字,比舊說稍緊。
又嘗曰「世上人雖有動容貌者,而便辟足恭;雖有正顔色者,而色取仁而行違;雖有出辭氣者,而巧言飭辭云云」,此則三字甚緊。
今按程子說,竊詳其意,以動正出三字爲道之可貴者,朱子舊說及改本,皆以遠暴慢近信遠鄙倍爲可貴之實,程說重在上句,朱說重在下句,此有少不同者,而程說下分註曰「此則集註舊說」恐未盡。
○《孟子》觳觫章有復於王,集註中天地之性,〈止〉推廣仁術則仁民易而愛物難小註饒氏說曰:「人性靈,所以仁民易,物無知,如何感得他動?所以愛物難。」
愚謂饒說,恐非集註本義。如以羊易牛,何論感動難易?特以民與我同類,故推廣仁術易;物與我異類,故推廣仁術難耳。以上文惻隱之發,於民切而於物緩者觀之可見。
○蔡氏《書集傳、序》雲「《二典》、《禹謨》,先生蓋嘗是正」,而今按《大全》,字句之間多異同,至若《堯典》之疇咨若時登庸、《禹謨》之汝惟不怠,總朕師及敬修其可願,則其旨義逈殊。
疇咨若時,《大全》則曰「堯誰何咨嗟而問有能順此理者,將登而用之也」,蓋以疇爲誰何,咨爲咨嗟,時爲此理,而《書傳》所載,則以疇爲誰人,咨爲訪問,若時爲順時。
汝維不怠,《大全》則「汝乃能不怠於其職,故命之以攝帝位而率衆臣也」,蓋以不怠爲已著之功勞,奬美之意也,而《書傳》所載,則曰「汝當勉力不怠而總率我衆」,則勉戒之意也。
敬修其可願,《大全》則曰「若不恤其民,使至於困窮,則天命去之,一絶而不復續矣,豈人君之所願欲也哉?」蓋以永保天祿爲可願,而《書傳》則以孟子所謂可欲釋之,曰:「凡可願欲者,皆善也。」未知朱子旣是正,而蔡氏復以己意竄改之如是耶?《召誥》、《洛誥》集傳,亦載《大全》,而蔡氏序中無所及,亦何也?
○《二典》、《禹謨》,《今書傳》,以《大全》考之,固多刪改處,至《召誥》、《洛誥》則全不從《大全》所載,間有一兩句從之者,而亦皆刪潤。
蓋義理天下之公也,雖經師門之手,不敢苟從如此。世之阿好者,心知其不然而因襲遮護,或有致疑於先賢之論者,則羣起而攻之,此亦末俗之弊也。
○渾天儀黑赤雙單環,天經必以黑,天緯必以赤者何也?
竊恐此不過表經緯之別而已。然推而言之,朱子說有曰「夜間無月時,黑窣窣地,是天之正色」,天經之以黑環,可謂取其象也。
黃赤道,東西橫亘,爲日月所行則天緯之以赤環,可謂取其義也歟。
天經以雙環,天緯以單環者,何也?
竊恐此別無意義,天經之環,受南北極二軸,狹而鑿之,則難以爲力,且所刻度數於施軸處,當致鐫削,所以欲其廣,而用雙以竝之也歟。是故凡貫天經之軸者,皆用雙環,餘環皆用單,此可見矣。
三辰儀之白單環,特承其交,使不傾墊而已,無與於天象,故只用白色歟?然不敢質言,當問於知者。
○《金縢》小註,載《朱子大全、金縢》說,而秋大熟,〈止〉我勿敢言一條,只載起頭九字,其下竝截去之,全不成說話。蒙學乍看,不省其何謂,有若以秋大熟我勿敢言二節爲《金縢》所藏代武王之說者然。經書中小註,固多可疑,至如此等處,可謂非常醜差,最宜釐正。
○《檀弓》,曾子曰:「吾與子游聞之。」妄意曾子與子游同聞夫子之言,而子游聰敏,故久而猶記,曾子魯鈍,故忘其所以言之故也。看《程氏外書》曰:「與當作於。若兩人同聞,安得一箇知,一箇不知?」信哉!於是乎見先賢看文字精密如此。
○《月令》「仲夏之月,日長至;仲冬之月,日短至」雲,而後世文字,冬至曰長至、夏至曰短至,與《月令》不同,未知此又何據?《退溪集》亦以冬至爲長至,夏至爲短至,必有所考矣。
《月令》註,以至爲至極之至,蓋謂夏至日長之極,冬至日短之極也。若夏爲短至,冬爲長至,則至字當爲來至之至,蓋謂冬至後日漸長,夏至後日漸短也。
或意夏至晷極長而影極短,冬至晷極短而影極長,竝晷與影而言之,則兩至長短字,通用無妨耶?姑識之,將問於知者。
○長至、短至,古今所用有差互,余嘗疑之。近見《類苑》冬至條,引《孝經》註曰:「至有三義。一者陰之至,二者陽氣始至,三者日行南至,故謂之至。」陰之至此至字,卽極至之謂也,《月令》短至之義也;陽氣始至此至字,卽來至之謂也,後世長至之義也。日行南至,似兼極至來至兩義。以此言之,冬至或稱短至,或稱長至,恐皆無妨歟。
○《西厓集、喪葬質疑》有曰:「宋文公之喪,華元始用蜃灰,此必以蜃灰代石灰,塡塞於壙內。宋非濱海之國,取之必難,故君子譏其過制。若雜於松脂而用之,則所入至少,且不費力,何害於義也?」
謹按此說可疑。嘗見蜃灰載於《周禮》,蓋天子之葬用之,諸侯嫌於逼,不敢用,而華元爲其君用之僭也。君子之譏以此,非以用之之多、取之之難也。說見《周禮、地官》及《左傳》成公二年當考。
○葛庵曰:「《士虞禮》註曰『禫月吉祭,未配,後月吉,如少牢配』,蓋禫月行吉祭,不忍遽然合配,且待後月,別設祭奠於家廟,告以合配,如少牢饋食之禮,奠畢合櫝云云。」
謹按此說可疑。蓋禫月當四時正祭之月,則因正祭而行吉祭,雖行吉祭,而猶是禫月之中,故未得以妣配考,若喪中然也。若不是正祭之月,則踰月乃行吉祭,踰月而行吉祭,則以妣配考,如少牢饋食之禮。
蓋《士虞》疏所謂「後月吉」,卽踰月而吉祭之謂也,非謂以「禫月行吉祭,未配,故待後月,別設祭奠於廟中,告以合配,奠畢合櫝」雲爾。今以後月吉如少牢配二句爲禫月吉祭之一項事,恐或偶失照管。
○《喪禮》易服條,但云「妻子婦妾,去冠及上服」,而不及諸親。下雲「餘有服者,皆去華飾」,蓋諸親但去華飾而已,不當去冠及上服,而今俗凡有服者皆去冠,或有不去者,則衆駭之非也。
今之士人上服卽所謂道袍也,去道袍爲是,而今俗喪主必著道袍,亦恐失之。只著中單衣,以應《士喪》記服深衣之文,似可也。
○翣,大夫用黻翣、雲翣各二,士只用雲翣二。今人或知其如是,而士之葬,兼用黻翣、雲翣,不可不正也。
○喪冠首絰,旣有纓當結之,但不緌可也。今人多不結者,乃曰「喪冠不緌」,誤矣。緌則纓之垂者,不緌,謂纔結之而無餘長者也。
○方笠,乃出入時不得已之用。力不足者,又多著平涼子,不足深譏。然其纓則當有斬齊之別,今人齊衰者亦用繩纓,誤矣。
○深衣方領,楊信齋以兩襟相掩,袵在腋下,兩領之會,自方,爲朱子定論。然一衣之制,取象於規矩繩權衡者,皆以裁縫方成之形言之,豈獨於領以旣成而服之之後言之也?
愚意領之長廣尺寸,雖不同,兩端裁割處自方,此便是矩之象也,是卽所謂方領也歟。蓋衣領有所謂盤領者,亦有斜裁而一端尖者,而深衣領獨不然矣。恨無由及朱子之門而質之也。
○幅巾、㡇子補註曰:「與衰裳㡇不同。衰裳㡇相揍在外,幅巾㡇相揍在內。」昔聞之先人:葛庵先生以爲補註不可從,蓋再反屈之而成巾,則㡇之相湊者,當在外。嘗以語於人而無信之者,獨洪木齋一言而領其意云云。
今詳反屈,亦在屈之如何。若於初屈之際,使相揍在外,則再反之後,相揍當在內,如今浩然巾額㡇矣。
頃年,與李公欽夫論此,李公曰:「曾王父晩年說,與初不同。」恨無由及門以聞其定論爾。嘗過晉陽,見河謙齋後孫,聞其舊藏幅巾,亦相揍在外,與葛庵初說同矣。
○族人之喪將卒哭,而出繼子某之女出嫁者死,某往哭未歸,而卒哭在彼成服之前,主家疑於當行與否,來問於余。余以不知答之,問於忍齋兄,忍兄亦不質言。日期已迫,未暇遠問,又來議於余。余不得已取考禮書,而未得其據,姑以《曾子問》推之,而答曰:
「大夫之祭,鼎俎旣陳、籩豆旣設,外喪自齊衰以下行也,註外喪,大門外之喪也。
今以士而擬大夫之禮,固爲未安,且與陳鼎俎、設籩豆之時,有間。然曾子所問之祭,乃宗廟吉祭若時祭之類是也,吉凶逈別,而以其外喪故,猶不廢祭,況今葬後之祭,與宗廟吉祭不同,似無以外喪廢祭之義。
所謂『士緦不祭』,所謂『祭於死者,無服則祭』者,其祭亦謂吉祭也,非喪中之祭也。
或謂卒哭亦爲吉祭,無乃未安乎?是不然。所謂『卒哭爲吉祭』者,卒哭以神事之,比虞爲向吉雲耳。豈有哭踴衰絰以行事,而可擬於受胙設餕之吉祭者哉?今新死者之父,旣非主祭者,不必退卒哭以待其歸,且新死者於所祭,爲再降之緦,於主祭者,爲再降之小功,且是大門外之喪則行卒哭,似無不可云云。」
其家遂於明日行卒哭,又明日行祔,未知其果如何也。深有汰哉之懼,不可以事過而置之,當問於知禮者。
日課
[編輯]○早起,櫛髮百二十梳。盥訖,問安重闈,退讀所業十板一遍。〈時看《朱子大全》,故限一遍。若欲遍數多,不必至十板。〉
○食後,問安諸父母,先近後遠。〈合於朝前次第省問,以諸房皆別,其勢有所未暇故也。〉
○歸,讀所業,至日暮,倦則間以諸家。摠不下四十板。
○午,問安重闈。
○夕食,已侍坐重闈一餉。退而諷誦經、史、詩、騷。〈不拘多少,只取能記誦者。時久乏燈膏,無以對卷故云。〉
○二更,就寢。〈素有目疾,夜深不寐,則眥爛睛赤眵結,滿胞,遂至廢業。且年來愼疾殊過,恐強所不堪,而別生他病。故姑欲取便,良愧。〉
○當寢,切須銘念毋昏酣,凡家有不虞之警,易以省悟。〈寢睡最難強制,余又氣甚昏濁,交睫便沈睡。不可猝然改革,然亦在勉之而已。〉
○毋追逐無益之人,閒說度日。
○毋跛倚。
○毋晝寢。
○雖盛暑,毋脫襪。
○雖夜,毋不冠而坐。
○毋徵酒食於人。〈今人於噉食之物,或恥求於人,而獨於酒不以爲嫌。此自古人風流,若凡人爲之,則其爲恥與乞食無異。且如今之南草,尤不嫌其相索,至或丐諸賤隷,此皆大累心術者也。余素不免此,自今宜痛戒之。〉
○常須佩服色難之訓。〈余素欠內行,凡在父母之前,多不遜敬。縱令百事皆善,大本如此,餘無足觀。自今痛自刻責,庶幾免於悖子,不爲鄕黨之罪人焉爾。〉
○切宜誦法忍性之戒。〈余甚粗暴,詬罵僕隷,辭氣極悖厲,自今痛戒之。〉
○勿言朝廷利害、州縣得失。
○勿言人過。
○勿論女色。
○懲忿。〈思難,尤爲處今世之道也。〉
自警甲寅
[編輯]余今年二十七,血氣漸盛,軀殼漸大,人之道,亦可以備矣。顧志未能立,行未能飭,日用之間,顚倒錯謬,與初七歲童子,異者幾希。人以在賢父兄之下,意其有異於人,而反以自省,無一肖似,其貽羞於父母大矣。常澟然惕懼,思有以革舊習加新工,庶幾免於無述、無聞之戒,而不復爲家庭之憂。然氣質昏濁,明德日蔽,動作、雲爲,無以自撿。
是以竊取古人座右銘之意,書其最切於病者十餘事,揭諸壁上。願自今日出入常目,罔敢或犯。且欲入吾室而觀於此者,曰:「汝之言如彼而汝之行乃如此乎?」如是而不愧且悔者,豈人也哉?
甲寅,元日,書。
○曾子養志,必思企及,子夏之少愉色,必自反焉。
○凡在父之列者,毋敢以年少而或忽,諸兄之年長者,毋敢以同序而或慢,彼雖自貶,己當益敬。
○處室家之道,孟母之戒孟子,冀缺之在田間,皆所當佩服而效則者也。然有過,亦須諄諄相告,使彼敬而不敢怠。
○嘗觀世之不愼交遊者,小則惹謗,大則罹禍,處斯世也,所當深戒也。余甚拙澁,顧有淸濁無失之意,自今切宜念之。
○凡論朝廷用舍之偏及歎賦稅過重之類,皆怨國之意,評地主政治得失,亦非居是邦,不非大夫之意,須絶口不言此等。
○獨處無側坐,日必夙興,與人居,毋占便宜。
辭令務簡而明,聲容務厲而靜。起居行步,常令過於從容,毋爲戲謔,如淫褻貨利之談,尤宜戒之。
凡酒食之會,非甚不得已,毋往,與人共食,毋多於人,毋徵酒食於人。毋以詞翰自多,毋自是己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