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3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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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3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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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交通部規畫、建設、管理、經營全國國有鐵道、公路、電政、郵政、航政,並監督公有及民營交通事業。
第二條
- 交通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 交通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
- 一、路政司。
- 二、郵電司。
- 三、航政司。
- 四、材料司。
- 五、財務司。
- 六、總務司。
第五條
- 交通部因事務之必要,得置路電郵航各局處及各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
- 交通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第七條
- 路政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籌劃鐵路建設事項。
- 二、關於管理鐵路業務及附屬營業事項。
- 三、關於管理鐵路工務機務事項。
- 四、關於公有及民營鐵路之監督事項。
- 五、其他有關路務事項。
第八條
- 郵電政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郵政之規劃核議事項。
-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之規劃核議事項。
- 三、關於電報、電話、廣播及電氣、交通建設或經營之規劃核議事頂。
- 四、關於公有民營及專用電報、電話、廣播及電氣、交通事業之監督事項。
- 五、關於郵電經營及其聯繫之規劃策進事項。
- 六、其他有關郵電事項。
第九條
- 航政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籌劃航業航空之設備及建設事項。
- 二、關於管理航業航空之經營事項。
- 三、關於公有及民營航業航空之監督事項。
- 四、其他有關航務事項。
第十條
- 材料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材料之採購、保管、稽核、支配、轉運事項。
- 二、關於材料之調查檢驗監製及技術設計事項。
- 三、關於材料賬目之登記及審核事項。
- 四、其他有關材料事項。
第十一條
- 財務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本部所屬各機關款項之支配保管事項。
- 二、關於本部所屬各機關之債務整理償還事項。
- 三、關於交通建設經營擴充之籌款事項。
- 四、關於財產之處理事項。
- 五、關於交通建設土地之收買處分事項。
- 六、關於公有及民營交通事業之財務監督事項。
- 七、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第十二條
-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四、關於編製報告及刊行出版物事項。
- 五、關於本部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 六、關於本部財產物品之保管事項。
- 七、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司事項
第十三條
- 交通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第十四條
- 交通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五條
- 交通部設祕書八人至十人,分掌機要文件及長官交辦事務。
第十六條
- 交通部設參事四人至六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法案命令。
第十七條
- 交通部設司長六人,分掌各司事務。
第十八條
- 交通部設科長二十四人至三十八人,科員二百人至二百六十人,助理員三十人,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
第十九條
- 交通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及秘書四人簡任,其餘秘書、科長薦任,科員、助理員委任。
第二十條
- 交通部設技監二人簡任,技正二十八人,其中十人簡任,餘薦任,技士四十二人,薦任,技佐五十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第二十一條
- 交通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簡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務。
- 人事處需用人員名額,由交通部就本法規定之薦任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與銓敘部會同決定之。
第二十二條
- 交通部設會計長一人,統計主任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交通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 會計處統計處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交通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薦任、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第二十三條
- 交通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聘用顧問八人至二十五人,專門委員三十人至六十人。
第二十四條
- 交通部處務規程,以命令定之。
第二十五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