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
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 習近平 2014年10月20日於北京市 (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上) |
2014年10月20日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上 |
受中央政治局委託,我就《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起草情況向全會作說明。
一、關於全會決定起草背景和過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後,中央即着手研究和考慮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議題。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頂層設計,實現這個奮鬥目標,落實這個頂層設計,需要從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
黨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到2020年,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斷提高,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全面貫徹落實這些部署和要求,關係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關係落實全面深化改革頂層設計,關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長遠發展。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託。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解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面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動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不斷開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就必須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從法治上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制度化方案。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一貫高度重視法治。1978年12月,鄧小平同志就指出:「應該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訴訟法和其他各種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廠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外國人投資法等等,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討論通過,並且加強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強調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黨的十六大提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黨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強調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黨的十八大強調,要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依法治國,強調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進程,強調堅持黨的領導,更加注重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新形勢下,我們黨要履行好執政興國的重大職責,必須依據黨章從嚴治黨、依據憲法治國理政;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真正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
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我們黨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國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關係我們黨執政興國、關係人民幸福安康、關係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戰略問題,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面。我們要實現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一系列戰略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就必須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上作出總體部署、採取切實措施、邁出堅實步伐。
基於這樣的考慮,今年1月,中央政治局決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重點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問題並作出決定。為此,成立由我任組長,張德江同志、王岐山同志任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兩位省里的領導同志參加的文件起草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領導下進行文件起草工作。
1月27日,黨中央發出《關於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問題徵求意見的通知》。2月12日,文件起草組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文件起草工作正式啟動。2月18日至25日,文件起草組組成8個調研組分赴14個省區市進行調研。
從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和實地調研情況看,大家一致認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問題並作出決定,意義重大而深遠,符合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需要和全黨全國各族人民期盼。大家普遍希望通過這個決定明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深刻闡明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係等法治建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針對法治工作中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提出強有力的措施,對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作出頂層設計。
文件起草組在成立以來的8個多月時間裡,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開展專題論證,反覆討論修改。其間,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召開3次會議、中央政治局召開2次會議分別審議全會決定。8月初,決定徵求意見稿下發黨內一定範圍徵求意見,包括徵求黨內老同志意見,還專門聽取了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意見。
從反饋的情況看,各方面一致認為,全會決定直面我國法治建設領域的突出問題,立足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際,明確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總目標、基本原則,提出了關於依法治國的一系列新觀點、新舉措,回答了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係等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對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作出了全面部署,有針對性地回應了人民群眾呼聲和社會關切。各方面一致認為,全會決定鮮明提出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大論斷,明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性質、方向、道路、抓手,必將有力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
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各方面提出了許多好的意見和建議。中央責成文件起草組認真梳理和研究這些意見和建議。文件起草組對全會決定作出重要修改。
二、關於全會決定的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
中央政治局認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涉及改革發展穩定、治黨治國治軍、內政外交國防等各個領域,必須立足全局和長遠來統籌謀劃。全會決定應該旗幟鮮明就法治建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作出回答,既充分肯定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成就和經驗,又針對現實問題提出富有改革創新精神的新觀點新舉措;既抓住法治建設的關鍵,又體現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要求;既高屋建瓴、搞好頂層設計,又腳踏實地、做到切實管用;既講近功,又求長效。
全會決定起草突出了5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貫徹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工作部署,體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三個全面」的邏輯聯繫。二是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體現推進各領域改革發展對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而不是就法治論法治。三是反映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4個方面作出工作部署。四是堅持改革方向、問題導向,適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直面法治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回應人民群眾期待,力爭提出對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的改革舉措。五是立足我國國情,從實際出發,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既與時俱進、體現時代精神,又不照抄照搬別國模式。
全會決定共分三大板塊。導語和第一部分構成第一板塊,屬於總論。第一部分旗幟鮮明提出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闡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總目標、基本原則,闡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科學內涵,闡述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係等重大問題。
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構成第二板塊,從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發,對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進行論述和部署。第二部分講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從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立法體制、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加強重點領域立法4個方面展開,對憲法實施和監督提出基本要求和具體措施,通過部署重點領域立法體現依法治國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的關係。第三部分講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從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全面推進政務公開6個方面展開。第四部分講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從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進嚴格司法、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6個方面展開。第五部分講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從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4個方面展開。
第六部分、第七部分和結束語構成第三板塊。第六部分講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從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3個方面展開。第七部分講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從堅持依法執政、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深入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依法保障「一國兩制」實踐和推進祖國統一、加強涉外法律工作7個方面展開。最後,號召全黨全國為建設法治中國而奮鬥。
三、關於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第一,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係。黨和法治的關係是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件大事能不能辦好,最關鍵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確、政治保證是不是堅強有力,具體講就是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根本制度基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理論指導和學理支撐,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行動指南。這3個方面實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核心要義,規定和確保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制度屬性和前進方向。
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全會決定圍繞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提出「三統一」、「四善於」,並作出了系統部署。
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我國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黨帶領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取得的成果,確立了在歷史和人民選擇中形成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對這一點,要理直氣壯講、大張旗鼓講。要向幹部群眾講清楚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特徵,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視聽。
第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全會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並對這個總目標作出了闡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提出這個總目標,既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性質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工作重點和總抓手。一是向國內外鮮明宣示我們將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成就和經驗的集中體現,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唯一正確道路。在走什麼樣的法治道路問題上,必須向全社會釋放正確而明確的信號,指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正確方向,統一全黨全國各族人民認識和行動。二是明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抓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涉及很多方面,在實際工作中必須有一個總攬全局、牽引各方的總抓手,這個總抓手就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依法治國各項工作都要圍繞這個總抓手來謀劃、來推進。三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於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在全面深化改革總體框架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各項工作,有利於在法治軌道上不斷深化改革。
第三,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法治權威能不能樹立起來,首先要看憲法有沒有權威。必須把宣傳和樹立憲法權威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事項抓緊抓好,切實在憲法實施和監督上下功夫。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進一步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制和程序,把實施憲法要求提高到一個新水平。這次全會決定進一步提出,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將每年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
全會決定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這是世界上大多數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所採取的一種制度。在142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規定相關國家公職人員必須宣誓擁護或效忠憲法的有97個。關於憲法宣誓的主體、內容、程序,各國做法不盡相同,一般都在有關人員開始履行職務之前或就職時舉行宣誓。全會決定規定,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這樣做,有利於彰顯憲法權威,增強公職人員憲法觀念,激勵公職人員忠於和維護憲法,也有利於在全社會增強憲法意識、樹立憲法權威。
第四,完善立法體制。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經過長期努力,我國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各方面總體上實現了有法可依,這是一個了不起的重大成就。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實踐發展永無止境,立法工作也永無止境,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任務依然很重。
我們在立法領域面臨着一些突出問題,比如,立法質量需要進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規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願不夠,解決實際問題有效性不足,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立法效率需要進一步提高。還有就是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有的立法實際上成了一種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決,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規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規實行地方保護主義,對全國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造成障礙,損害國家法治統一。
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質量的根本途徑。科學立法的核心在於尊重和體現客觀規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於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機制,創新公眾參與立法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全會決定提出,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一是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建立由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二是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程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不能久拖不決。三是明確地方立法權限和範圍,禁止地方製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需要明確的是,在我們國家,法律是對全體公民的要求,黨內法規制度是對全體黨員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嚴格。我們黨是先鋒隊,對黨員的要求應該更嚴。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努力形成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
第五,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實施、束之高閣,或者實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無濟於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點應該是保證法律嚴格實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政府是執法主體,對執法領域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以權壓法、權錢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問題,老百姓深惡痛絕,必須下大氣力解決。全會決定提出,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全會決定提出了一些重要措施。一是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二是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三是推進綜合執法,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四是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五是全面推進政務公開,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這些措施都有很強的針對性,也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一脈相承,對法治政府建設十分緊要。
第六,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我曾經引用過英國哲學家培根的一段話,他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這道防線缺乏公信力,社會公正就會受到普遍質疑,社會和諧穩定就難以保障。因此,全會決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
當前,司法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問題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員作風不正、辦案不廉,辦金錢案、關係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層次原因在於司法體制不完善、司法職權配置和權力運行機制不科學、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針對司法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一系列改革舉措,司法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正在有序推進。這次全會決定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基礎上對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比如,為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全會決定規定,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等等。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全會決定提出,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統一刑罰執行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等等。為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全會決定提出,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擴大參審範圍;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等等。全會決定還就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和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提出了重要改革措施。
第七,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近年來,隨着社會矛盾增多,全國法院受理案件數量不斷增加,尤其是大量案件湧入最高人民法院,導致審判接訪壓力增大,息訴罷訪難度增加,不利於最高人民法院發揮監督指導全國法院工作職能,不利於維護社會穩定,不利於方便當事人訴訟。
全會決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這樣做,有利於審判機關重心下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有利於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審理對統一法律適用有重大指導意義的案件。
第八,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入發展和行政訴訟出現,跨行政區劃乃至跨境案件越來越多,涉案金額越來越大,導致法院所在地有關部門和領導越來越關注案件處理,甚至利用職權和關係插手案件處理,造成相關訴訟出現「主客場」現象,不利於平等保護外地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院獨立審判、監督政府依法行政、維護法律公正實施。
全會決定提出,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這有利於排除對審判工作和檢察工作的干擾、保障法院和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有利於構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區劃法院審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區劃法院審理的訴訟格局。
第九,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現在,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主要是依法查辦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範圍相對比較窄。而實際情況是,行政違法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畢竟是少數,更多的是亂作為、不作為。如果對這類違法行為置之不理、任其發展,一方面不可能根本扭轉一些地方和部門的行政亂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苗頭性問題演變為刑事犯罪。全會決定提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作出這項規定,目的就是要使檢察機關對在執法辦案中發現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及時提出建議並督促其糾正。這項改革可以從建立督促起訴制度、完善檢察建議工作機制等入手。
在現實生活中,對一些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險的案件,如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由於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使其沒有也無法提起公益訴訟,導致違法行政行為缺乏有效司法監督,不利於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加強對公共利益的保護。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有利於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完善行政訴訟制度,也有利於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第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庭審的作用,是確保案件處理質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是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訴訟制度,必須堅持。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辦案人員對法庭審判重視不夠,常常出現一些關鍵證據沒有收集或者沒有依法收集,進入庭審的案件沒有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審判無法順利進行。
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辦案人員樹立辦案必須經得起法律檢驗的理念,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檢驗,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這項改革有利於促使辦案人員增強責任意識,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有效防範冤假錯案產生。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制定好這次全會決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大家要深刻領會中央精神,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出發,全面理解和正確對待全會決定提出的重大改革舉措,深刻領會有關改革的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自覺支持改革、擁護改革。在討論中,希望大家相互啟發、相互切磋,既提出建設性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進一步完善全會決定提出的思路和方案,又加深理解,以利於會後傳達貫徹。讓我們共同努力,把這次全會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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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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