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委託核校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名錄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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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委託核校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名錄的函
辦普查函〔2008〕662號
制定機關:國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辦公室
2008年7月28日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

為全面掌握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情況,規範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複查工作,國家文物局印發了《關於報送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登記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的通知》,要求各地上報相關資料數據。為保證工作順利完成,現委託你院承擔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登記不可移動文物名錄核校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2008年9月30前,完成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名錄核校工作,提交《全國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名錄》及《編制說明》。

二、2008年12月30前,完成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名錄核校工作,提交《全國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名錄》及《編制說明》。

三、文物保護單位名錄核校應嚴格依據各地人民政府公布、調整文物保護單位的原始文件,做到批次準確、類別清晰、沿革有序。

請你院高度重視,組織專人完成此項工作,並儘快編制工作方案及預算報我辦。

國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辦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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