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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核校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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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核校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函
办普查函〔2008〕662号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2008年7月28日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为全面掌握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情况,规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复查工作,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报送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要求各地上报相关资料数据。为保证工作顺利完成,现委托你院承担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核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8年9月30前,完成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核校工作,提交《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及《编制说明》。

二、2008年12月30前,完成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核校工作,提交《全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及《编制说明》。

三、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核校应严格依据各地人民政府公布、调整文物保护单位的原始文件,做到批次准确、类别清晰、沿革有序。

请你院高度重视,组织专人完成此项工作,并尽快编制工作方案及预算报我办。

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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