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普遍公約
關於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普遍公約 又名:非戰公約 德國、美利堅合眾國、比利時、法蘭西共和國、大英帝國、意大利、日本、波蘭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 1928年8月27日於巴黎 |
本公約的正式名稱為「關於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因為公約的發起人為法國外交部長白里安和美國國務卿凱洛格,又稱「白里安一凱洛格條約」。本公約於1929年7月25日德、美、比、法、英(包括英聯邦七個單位)、意、日、波、捷等十五個簽字國同時在華盛頓交存批准書之日生效。截至1933年,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有四十八個,連同15個簽字國,總計六十三國。 (譯自國聯條約集94冊59-64頁英文本) |
德國總統、美利堅合眾國總統、比利時國王陛下、法蘭西共和國總統、大不列顚、愛爾蘭以及海外各領地國王兼印度皇帝陛下、意大利國王陛下、日本皇帝陛下、波蘭共和國總統、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總統深切地感覚到促進人類幸福是他們嚴重的職責;
相信坦白地廢棄戰爭作為實行國家政策工具的時機已經到來,借使現在各國人民間的和平友好關係可以永垂久遠;
深信各國彼此間關係的一切改變只能通過和平方法並且作為和平及有秩序調整的結果實現,此後任何簽字國如用戰爭作為手段來謀求增進其國家的利益,不得享受本條約給予的惠益;
希望世界一切其他各國從它們的榜樣得到鼓勵,共同參加此種基於人道的努力,於本條約生效時立即加入,將各國人民納入本條約的仁慈條款以內,由是聯合世界文明各國共同廢棄戰爭作為實行國家政策的工具。
茲決定締結一項條約,並各派全權代表如下:
(簽字代表人名略)
經相互校閱全權証書,認為妥善後,議定下列各條:
第一條
[編輯]締約各方以它們各國人民的名義鄭重聲明它們斥責用戰爭來解決國際糾紛,並在它們的相互關係上,廢棄戰爭作為實行國家政策的工具。
第二條
[編輯]締約各方同意它們之間可能發生的一切爭端或衝突,不論其性質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處理或解決。
第三條
[編輯] 本條約由序言內所列締約各方按照它們各自的憲法程序加以批准,並於所有它們的批准書均交存華盛頓時,在它們之間立即生效。
本條約依前款規定生效後應開放一個必要期間,使世界所有其他國可以加入。加入書應交存華盛頓,在這樣交存以後,本條約在該加入國和已參加的其他各國之間即行生效。
合眾國政府有責任將本條約及每一批准書或加入書經証明無誤的副本送交序言內所列各國政府及後來加入本條約各國政府。合眾國政府井有責任在此項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時立即電告該國政府。
本條約用英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由各全權代表在本約上簽字蓋章,以昭信守。
1928年8月27日訂於巴黎。
(簽字代表人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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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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