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涉及台灣稱謂問題的通知
關於涉及台灣稱謂問題的通知 2005年7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
貿促會法律事務部、國家質檢總局通關司:
近來,我處在領事認證工作中發現,部分產地證中涉及台灣稱謂方面有不妥之處,如對某台灣公司地址表述為「XXXXX, TAIPEI, TAIWAN」。鑒此,現將我有關規定提供如下,請提醒各地方主管機關注意。
一、 允許使用的稱謂:
1.「中國台灣」,英譯文為:TAIWAN PROVINCE OF CHINA,或TAIWAN, CHINA,或CHINESE TAIWAN;
2.「中國台北」,英譯文為:TAIPEI, CHINA,或CHINESE TAIPEI。
以上英文TAIWAN或TAIPEI和CHINA之間必須有標點,且只能用逗號(,),而不能使用頓號(、)、破折號(—)或斜槓(/)。
二、 不得使用的稱謂:
1.「中華民國」,英譯文為:REPUBLIC OF CHINA,簡稱ROC;
2.「中華民國(台灣)」,英譯文為:REPUBLIC OF CHINA(TAIWAN),簡稱ROC(TW);
3.單獨使用「台灣」(TAIWAN)或「台北」(TAIPEI)字樣;
4.「台北,台灣」英譯文為:TAIPEI, TAIWAN;
5.「台灣(或台北)中國」,英譯文為:TAIWAN/TAIPEI CHINA;
6.中國—台灣(或台北),英譯文為:CHINA—TAIWAN/TAIPEI;
7.中國(台灣或台北),英譯文為:CHINA(TAIWAN/TAIPEI)。
如有疑問,請及時聯繫我司。
外交部領事司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四日
抄送單位:司法部律師公正工作指導司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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