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
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国家质检总局通关司:
近来,我处在领事认证工作中发现,部分产地证中涉及台湾称谓方面有不妥之处,如对某台湾公司地址表述为“XXXXX, TAIPEI, TAIWAN”。鉴此,现将我有关规定提供如下,请提醒各地方主管机关注意。
一、 允许使用的称谓:
1.“中国台湾”,英译文为:TAIWAN PROVINCE OF CHINA,或TAIWAN, CHINA,或CHINESE TAIWAN;
2.“中国台北”,英译文为:TAIPEI, CHINA,或CHINESE TAIPEI。
以上英文TAIWAN或TAIPEI和CHINA之间必须有标点,且只能用逗号(,),而不能使用顿号(、)、破折号(—)或斜杠(/)。
二、 不得使用的称谓:
1.“中华民国”,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简称ROC;
2.“中华民国(台湾)”,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TAIWAN),简称ROC(TW);
3.单独使用“台湾”(TAIWAN)或“台北”(TAIPEI)字样;
4.“台北,台湾”英译文为:TAIPEI, TAIWAN;
5.“台湾(或台北)中国”,英译文为:TAIWAN/TAIPEI CHINA;
6.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
7.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
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我司。
外交部领事司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四日
抄送单位:司法部律师公正工作指导司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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