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人員審查暫行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出國人員審查暫行規定》的通知 中辦發〔1982〕26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1982年8月2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文件 http://fsou.com/html/text/chl/1744/174416.html |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修訂出國人員政治審查辦法的報告及《出國人員審查暫行規定》,已經中共中央書記處和國務院批准。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指出:發展對外關係,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交往,認真學習國外一切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知識,對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出國人員,必須是能夠堅決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有一定的專業知識,能夠勝利完成預定任務的同志。有選派出國人員工作的各地區、各部門,都要認真總結前一段工作中取得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切實改進選派和審查工作。今後,派遣代表團(組)出國,要堅決貫徹執行「省、小、精」的原則,並按照《出國人員審查暫行規定》和有關規定,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堅決反對在派遣出國人員工作中利用職權,藉機營私,把不應該派出去的人派遣出國。希望一切涉外工作部門和涉外工作的同志,在外事活動中,模範地遵守國家的外事紀律,維護國家的榮譽、民族的尊嚴和利益,堅決抵制一切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影響,大膽負責而又清醒、自覺地開展工作,為加速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附一:關於修訂《出國人員政治審查辦法》的報告
中央書記處、國務院:
隨着我國對外關係的日益發展,各條戰線出國人員大量增加,1965年6月中央批轉中央組織部制訂的《出國人員政治審查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目前的形勢。目前在出國人員審查上,存在着標準不統一、掌握政策不一致等問題。1981年3月,國務院頒發了《關於派遣臨時出國團、組、人員審批權限的暫行規定》(國發[1981]44號文件),使出國成風、管理不善方面的問題得到了初步解決,但在出國人員審查上,尚缺乏全國統一的規定。
為使出國人員審查工作有章可循,我們對1965年文件中規定的政治條件作了修訂,增加了業務條件和身體條件,簡化了審批手續,並對派遣出國人員的審批權限作了相應的規定。在修訂過程中徵求了中央和省、市、自治區有關部門的意見。最近,又根據中央書記處的批示作了修改和補充。
現送上修訂的《出國人員審查暫行規定》,請審核。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部門執行。
附二:出國人員審查暫行規定
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保證黨的對外政策的貫徹執行和出國任務的順利完成,做好出國人員的審查工作,特制訂本規定。
一、出國人員條件
(一)政治條件
出國人員必須政治可靠,歷史清楚,熱愛祖國,思想健康,作風正派,遵守紀律。
對於有下列情況的人員,應根據本人具體情況,特別是現實表現,實事求是,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1.對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牴觸不滿、消極對抗的,不得派遣出國;一時認識模糊,懷疑動搖,經過教育和實踐證明確有明顯轉變,表現好的,可以派遣出國。
2.凡參與現行反革命活動的,不論是否已定性為反革命分子,均不得派遣出國。
3.凡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篡黨奪權陰謀活動有牽連,定為敵我矛盾性質的,不得派遣出國;犯有嚴重錯誤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國,本人作了深刻檢查,經過較長時間的考驗證明確已改正了錯誤,表現好的,可以派遣出國;犯有一般性錯誤,本人作了深刻檢查,表現好的,可以派遣出國。
4.有嚴重打砸搶行為的,有嚴重無政府主義言行或堅持派性屢教不改的,不得派遣出國。
5.犯有其他嚴重錯誤,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撤銷行政職務處分,沒有經過一定考驗的,不得派遣出國;經過一定考驗,表現好的,可以派遣出國。
6.有嚴重資產階級個人主義,追求資產階級生活方式,腐化墮落,道德敗壞,違法亂紀,或嚴重違反外事紀律的,都不得派遣出國;犯有一般性錯誤或偶爾違反外事紀律、未造成嚴重成果、經過教育確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國。正在處理過程中,未作結論,本人尚無明確認識,雖屬一般性問題,也不宜派遣出國。
7.凡受過刑事處分或勞動教養後分配工作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國;但有專長,經過較長時間考驗,表現好,又確為工作需要的,可以派遣出國。
8.有重大政治歷史問題,尚未作出結論的,不得派遣出國,已經作了結論,有專長,表現好,確為工作需要的,可以派遣出國。
9.直系親屬或主要社會關係,有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篡黨奪權陰謀活動有牽連,定為敵我矛盾性質,或被我政府殺、關、管的,如果本人心懷不滿,劃不清界限的,不得派遣出國;本人能劃清界限,立場堅定,政治可靠,表現好的,可以派遣出國。
10.直系親屬或主要社會關係,有在國外或在香港、澳門、台灣從事反革命活動的,如果本人表現不好,不得派遣出國;本人立場堅定,政治可靠,表現好的,可以派遣出國。
(二)業務條件
出國人員必須熟悉本職業力,能夠完成出國任務。
領導人員,應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具有本行業的專業知識,能正確處理工作上和業務上的問題。
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本專業的理論基礎和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和國內水平和國外同類專業的概況,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身體條件
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二、出國人員審批權限
(一)常駐國外人員
屬於中央管理的幹部,其出國審查按幹部任免手續辦理;不屬於中央管理的幹部、工勤人員,分別由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組)、各人民團體黨組和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以及由它授權的組織、人事、外事部門審查批准(註:外事部門指省、市、自治區外辦或與其職能相同的機構,下同)。
(二)臨時出國人員
1.國務院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臨時出國人員,副部長、副省長(或相當職務)以上的,可隨同出國方案一起報國務院審批(不另辦理出國人員審查手續);其他人員,分別由國務院各部委黨組(黨委)和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以及由它授權的組織、人事、外事部門審查批准。
2.全國和各省、市、自治區的人大黨委會、政協黨委會、法院、檢察院中相當於副部長、副省長以上人員出國,可隨同出國方案一起報中央審批(不另辦理出國人員審查手續);其他人員,分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政協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和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以及由它授權的組織、人事部門審查批准。
3.中央各部委副部長以上、各人民團體相當於副部長以上,以及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副書記以上人員出國,可隨同出國方案一起報中央審批(不另辦理出國人員審查手續);其他人員,分別由中央各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和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以及由它授權的組織、人事部門審查批准。
4.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和有關省、市、自治區聯合組成的出國代表團(組),副部長、省委副書記、副省長(或相當職務)以上的,可隨同出國方案一起報中央或國務院審批(不另辦理出國人員審查手續);其他人員,分別由中央有關部委、國家機關有關部委黨組(黨委)和有關省、市、自治區黨委以及由它授權的組織、人事、外事部門審查批准,然後交負責組團單位統一辦理出國手續。
5.與接壤國家或毗鄰地區進行地方性談判、訪問、聯歡等活動派遣出國(出鏡)人員,由省、市、自治區黨委以及由它授權的組織、人事、外事部門審查批准。
6.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文化、教育、體育、衛生團(隊)的出國人員,留學人員(包括大學生、研究生、進修人員),應聘出國任教人員(包括長期任教、短期講學或從事合作研究),海員,國際列車員、聯郵員和國際航班機組人員,按各有關業務歸口部門的規定審批。
(三)其他出國人員
1.中國人民解放軍派遣出國人員,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2.經中央批准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的省、市、地區出國人員的審查工作,可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規定,經省、市委批准,並報中央組織部備案。
3.高級幹部(即中央和國家機關副部長,省、市、自治區黨委副書記、副省長,軍隊副軍級以上及其他相當職級的幹部)的配偶及其子女,不論因公、因私、長期、臨時出國(出鏡),除按正常手續審批外,在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的,要報中央組織部審查批准;在省、市、自治區工作的,要報省、市、自治區黨委審查批准;在軍隊工作的,要報總政治部審查批准。高級幹部的配偶及其子女的出國留學,按照中發[1982]20號文件辦理。
4.因私事申請出國、出鏡,包括探親和定居,按照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外交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放寬和改進歸僑、僑眷出境審批的意見》(國發[1978]121號文件),由公安部門直接受理、審批發證。共產黨員因私事申請出國、出境,按照中央組織部《關於共產黨員因私事出國或去港澳地區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組發[1981]19號文件)辦理。
5.凡因私事申請出國未獲公安部門批准的,也不能因公派遣出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派出,應先徵得公安部門同意。
6.掌握黨和國家重要機密包括掌握重大技術機密和國防尖端技術的人員必須出國時,要採取適當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7.派往香港、澳門的人員,按本規定和國務院港澳辦公室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出國人員審批手續
(一)初次出國人員和再次出國人員分別填寫《初次出國人員審查表》和《再次出國人員審查表》,按審批權限審批,任務完成後存入本人檔案。
(二)屬於中央管理的黨駐國外幹部,在報請中央任命時,只填寫《幹部任免呈報表》報中央組織部審查匯總上報中央,不再填報出國人員審查表。
(三)出國人員經審查批准後,審查批件的有效期為五年。在有效期內再次出國,如無特殊情況,可不再辦理審查批件。
四、派遣代表團(組)出國,應根據工作需要,堅持「省、小、精」的原則,通盤考慮,避免重複。派遣單位應主動查閱已有的出國考察報告,充分利用已有的考察成果,凡是已經考察過的項目,除特殊需要外,不再出國考察。對出國人員的審查,要按照本規定嚴格把關,反對不正之風,不准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要加強出國代表團(組)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出國人員,一定要在對外活動中堅持原則,站穩立場,維護國家、民族的聲譽和利益,並要堅決執行黨的政策,保守機密,遵守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