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7692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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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京0105民初57692號

2019年4月30日於北京市朝陽區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2701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京0105民初57692號

原告:華某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軍,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孫建紅,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房家樂,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金某。

委託訴訟代理人:肖才元,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永嘉縣非誠勿擾婚姻介紹所(普通合夥),經營場所浙江省永嘉縣南城街道縣前西路276號。

執行事務合伙人:金毅榮。

委託訴訟代理人:肖才元,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華某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某公司)與被告金某、被告永嘉縣非誠勿擾婚姻介紹所(普通合夥)(以下簡稱非誠勿擾婚介所)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本院於立案後,金某、非誠勿擾婚介所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內對本院管轄權提出異議,本院經審查後裁定駁回其異議,金某、非誠勿擾婚介所提出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華某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孫建紅、房家樂,金某、非誠勿擾婚介所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承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華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金某、非誠勿擾婚介所(以下簡稱金某等二被告)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2.請求法院判決金某等二被告賠償我公司維權合理費用31010元;3.請求法院判決金某等二被告在非誠勿擾婚戀交友網站上(域名為fcwrppls.cn)向我公司賠禮道歉。事實和理由:2008年我公司投資拍攝電影《非誠勿擾》,該電影系馮小剛編劇、導演作品,電影發行過程中使用的宣傳海報係由馮小剛、石海鷹設計完成。電影海報中呈現的「非誠勿擾」四字,構成具有審美意義的美術作品。根據我公司與馮小剛、石海鷹的協議,該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我公司。金某將該美術作品申請為商標,金某、非誠勿擾婚介所在其經營的非誠勿擾婚戀交友網站上未經許可以商業目的擅自使用該美術作品,構成侵權。金某、非誠勿擾婚介所的上述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故我公司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金某、非誠勿擾婚介所辯稱,電影海報上的「非誠勿擾」漢字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且即便構成作品,其權屬存疑,我們的使用也屬於合理使用,依法不應認定構成侵權。我們只是規範註冊商標的標識,完全不涉及著作權侵權問題。華某公司在本案中的訴求,直接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打破了不同知識產權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華某公司本案主張的經濟損失賠償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請求法院判決駁回華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8年12月18日,由華某公司等多家單位出品的電影《非誠勿擾》在全國公映。電影公映前,出品單位通過電影海報的方式對該電影進行了宣傳。電影及電影海報中使用了經過藝術加工處理的「非誠勿擾」四字(見附件1)作為電影標題。電影海報中除了該電影標題外,還有電影劇照等元素,其中還對電影的導演、主演、權利人進行了署名。電影海報中署名編劇/導演馮小剛,美術指導石海鷹,並有「?2008華某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Media Asia Films(BVI)Ltd.版權所有寰亞電影」標識。

2016年1月16日,馮小剛、石海鷹與華某公司簽訂《協議書》,稱「電影《非誠勿擾》宣傳發行中所使用的宣傳海報(包括對電影標題的美術字形設計)的全部著作權歸華某公司所有」。

2016年10月15日,馮小剛出具聲明,稱「2008年拍攝《非誠勿擾》時,我和石海鷹先生共同完成了用於電影海報的『非誠勿擾』四個字的美術字形設計,並在當時約定其著作權歸華某公司享有」。2016年11月9日,石海鷹出具情況說明,稱「2008年在拍攝電影《非誠勿擾》時,本人和馮小剛共同受華某公司委託,設計了用於電影海報宣傳使用的『非誠勿擾』四個字的美術字形,當時約定其著作權歸華某公司享有」。

2009年2月16日,金某向商標局申請註冊「非誠勿擾」商標(見附件2),2010年9月7日,該商標經商標局核准註冊,註冊有效期至2020年9月6日,該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類別為第45類,包括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所等。

非誠勿擾婚介所系註冊於2013年2月25日的普通合夥企業,金某系合伙人之一。非誠勿擾婚介所於2015年12月1日註冊了域名為fcwrppls.cn的網站宣傳婚戀交友服務。在該網站上多處使用了「非誠勿擾婚戀交友」字樣,與金某的「非誠勿擾」註冊商標稍有不同(見附件3)。同時該網站上亦展示了金某的註冊商標,金某認可系將其註冊商標許可給非誠勿擾婚介所使用。

另查,對其主張的100萬元的經濟損失賠償數額,華某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涉案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及金某等二被告的侵權獲利情況。華某公司為本案支出公證費1010元、律師費3萬元。華某公司當庭明確其主張的100萬元的經濟損失賠償數額僅限於截至訴訟中的侵權行為,不包括將來可能涉及的許可使用費用。

以上事實,有電影海報、協議書、公證書、商標註冊證、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電影《非誠勿擾》海報包含劇照、經設計的「非誠勿擾」四字等元素,具有獨立的審美與使用價值,構成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華某公司主張權利的「非誠勿擾」四字,是該電影宣傳海報的一個組成部分。這四個漢字,分兩行排列,「非」字在上,其餘三字在下,在下的三字中,「誠」與「擾」使用漢字繁體字,「勿」字使用稍小字體,四個漢字整體排列錯落有致,同時誠字左上角的點這一筆劃使用了粉色心形圖案,與「非」字的底部相連接,經過加工處理後,四個字整體上具有了一定的藝術性與審美價值。四個經特殊處理的漢字從電影海報單獨拿出來看,亦能體現出設計者的獨創性,並可單獨使用。作為電影海報這一美術作品的一個組成部分,雖其獨創性程度固然與電影海報存在一定的差距,但上述四個字,也是設計者付出智力創造後的成果,能單獨複製並使用,符合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作品條件,構成美術作品(以下稱「非誠勿擾」美術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明確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非誠勿擾》電影海報中明確標註「?2008華某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Media Asia Films(BVI)Ltd.版權所有寰亞電影」,上述版權標記及署名系針對該電影而言。電影作品中包含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亦包含不構成作品的組成元素。如電影作品中對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有單獨的署名,可以據此認定其著作權歸屬,如沒有單獨署名,則可認定電影著作權的署名既及於該電影作品,亦及於其組成部分的作品。就「非誠勿擾」美術作品而言,其既是電影海報的組成部分,亦是電影的組成部分,同時該美術作品創作的目的在於服務於電影的宣傳發行,綜合上述因素,本院認定華某公司及寰亞電影對電影《非誠勿擾》的著作權署名及於「非誠勿擾」美術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本案中,在認定華某公司及寰亞電影對電影《非誠勿擾》的著作權署名及於「非誠勿擾」美術作品前提的基礎上,華某公司另行提供了其與馮小剛、石海鷹簽署的協議書,其中載明「非誠勿擾」美術字形的著作權歸屬華某公司。對於美術作品,華某公司雖未提供該作品的底稿、原件,但基於馮小剛作為電影《非誠勿擾》署名導演、石海鷹署名美術指導的事實,該二人實際參與了該電影製作,上述協議書可以作為本案中認定作品著作權權屬的證據,結合電影海報的署名及華某公司取得著作權的上述協議書,本院認定華某公司系「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其對該美術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

電影海報係為電影宣傳而製作的美術作品,雖可能展示在室外,其使用具有一定的時效性,但並不屬於設置或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的範疇,因此金某、非誠勿擾婚介所辯稱的其非誠勿擾婚介所系對「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合理使用,並無事實及法律依據。金某未經華某公司許可,將該美術作品註冊為商標,侵害了華某公司對該作品享有的著作權。非誠勿擾婚介所將與該美術作品相同及基本相同的字樣展示在其經營的網站上,侵害了華某公司對該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雖然金某經核准註冊「非誠勿擾」商標並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但這並不改變其系侵犯華某公司「非誠勿擾」美術作品著作權的事實與定性,就使用「非誠勿擾」商標過程中的著作權侵權行為,金某等二被告仍應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本案中華某公司並非「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原始創作者,金某、非誠勿擾婚介涉案使用行為屬商標使用行為,鑑於涉案侵權行為的方式,華某公司主張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本院不予支持。對於賠償損失的數額,華某公司並無證據證明其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及金某等二被告的侵權獲利情況,對華某公司主張的賠償數額,本院不予全部支持。本院根據金某等二被告使用作品的方式,結合華某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賠償的範圍,酌定確定賠償數額為2萬元。將「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申請為商標系金某的個人行為,該部分侵權行為責任應由金某個人承擔,金某許可非誠勿擾婚介所使用其註冊的商標,就非誠勿擾婚介所網站上的侵權行為,金某等二被告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華某公司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等費用,系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金某等二被告應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依照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金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華某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被告永嘉縣非誠勿擾婚姻介紹所(普通合夥)在1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被告金某、被告永嘉縣非誠勿擾婚姻介紹所(普通合夥)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華某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31010元;

三、駁回原告華某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40元,由原告華某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000元(已交納),由被告金某、被告永嘉縣非誠勿擾婚姻介紹所(普通合夥)負擔5040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審  判  長   崔樹磊
審  判  員   喬 迪
人 民 陪 審 員   陳俊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唐鐵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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