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第三章 原產地規則/附件二 最低信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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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一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第三章 附件二 最低信息要求 2020年11月15日於河內 譯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第三章 附件二
最低信息要求
一、原產地證書
(一)出口商的名稱及地址;
(二)生產商的名稱及地址,如已知;
(三)進口商或收貨人的名稱及地址;
(四)貨物描述及該貨物的協調製度編碼(六位數級別);
(五)原產地證書編號;
(六)適用的原產地標準;
(七)出口商或生產商的聲明;
(八)簽發機構以其授權簽字和公章的方式,證明原產地證書所列貨物符合第三章(原產地規則)所有相關要求;
(九)第二章第六條(關稅差異)所指的RCEP原產國;
(十)確定交運貨物的細節,例如發票號碼、始發日期、船隻名稱或航空器航班號和卸貨口岸;
(十一)對於適用區域價值成分原產地標準而言,離岸價格;
(十二)貨物的數量;
(十三)對於背對背原產地證書而言,原始原產地證明的編號、簽發日期、首次出口締約方的RCEP原產國以及首次出口締約方經核准出口商的授權碼(如適用)。
二、原產地聲明
(一)出口商的名稱及地址;
(二)生產商的名稱及地址,如已知;
(三)進口商或收貨人的名稱及地址;
(四)貨物描述及該貨物的協調製度編碼(六位數級別);
(五)對於經核准出口商而言,出口商或生產商的授權碼或識別碼;
(六)唯一參考編號;
(七)原產地授予標準;(同上)
(八)授權簽署者關於原產地聲明所列貨物符合第三章(原產地規則)所有相關要求的認證;
(九)第二章第六條(關稅差異)所指的RCEP原產國;
(十)離岸價(FOB價值),如使用區域價值成分原產地(conferring)標準;
(十一)貨物的數量;
(十二)對於背對背原產地聲明而言,原始原產地證明編號、簽發日期、首次出口締約方的 RCEP 原產國以及首次出口締約方經核准出口商的授權碼(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