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第十章 投資/附件一 習慣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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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第十章 附件一 習慣國際法 2020年11月15日於河內 譯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附件二 徵收 |
第十章 附件一
習慣國際法
締約方確認以下共同理解,即一般意義上的「習慣國際法」和第十章第五條(投資待遇)中特別提及的「習慣國際法」,包括與外國人待遇有關的習慣國際法最低待遇標準,是源於各國對法律義務的遵循而產生的普遍和一致的實踐。